济南建筑工程款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解答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诉讼业务,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承办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 2005年7月13日,xx集团与被告李xx签订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及xx合同。2005年8月3日,xx集团与被告李xx签订两侧改造工程合同,刘xx作为李xx的合伙人也在该合同书上签字。2005年8月4日,被告刘xx与第三人江xx、原告魏xx(xx施工队)签订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及xx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江xx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后去向不明。2005年11月6日,被告刘xx与原告在xx镇xx众鑫法律服务所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证明一份。2006年1月25日,原告出具的证明及承诺一份,该证明中载明:"因原告的工程总决算未完成,刘xx给原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处江xx不知什么原因把款私自带走,自2005年10月12日走后至今未回,所以造成了工人工资和材料、机械款等其它费用的拖欠,对此原告魏xx做出如下承诺及处理意见:……;原告争取与江xx协商好,在2006年6月份以前把所欠人工费全部付清;因工程所欠的外债与xx公司及刘xx没有任何关系,……"。(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转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2006年1月25日,刘xx与原告又签订一份证明,该证明中载明:"经xx县劳动局及有关领导的协调处理下,原告与被告刘xx对所建工程进行了重新核算,经核算做出以下决定:1、2005年11月6日原告与刘xx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证明有效;2、原告所领导的部分人员上访并要求支付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其它费用之事与xx集团及刘xx无关,所欠款由原告和江xx自行处理支付;3、以前多次找xx集团领导和上访的责任在原告;……"。 2006年9月10日,原告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集团和二被告支付污水、雨水管道配套工程人工费318598.51元。2006年10月17日,原告向xx县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xx集团和二被告支付其污水、雨水管道及两侧改造工程、xx工程中部分工人工资,即原告再增加诉讼请求18万元,以上二项诉讼请求合计为498598.51元,即原告要求xx集团和二被告支付人工费498598.51元。2007年1月18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民一初字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刘xx签订工程转包协议及后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证明均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原告在解除合同协议证明及原告出具的证明与承诺中,一再表示解除合同协议证明是有效的,故应认定其为本人的真实意思。原告主张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xx集团将工程承包给李xx,李xx的代理人刘xx又将工程转包给魏xx和江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xx与原告发生了纠纷,因该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不予支持。xx集团在合同承包及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不应作为被告"。(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解答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据此,xx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魏xx的诉讼请求。原告魏xx对该判决不服,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xx号民事判决,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即本案(2007)民一初字xx号民事案件],要求xx集团和二被告支付其工程款759899.56元。2007年10月31日,原告魏xx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xx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魏xx撤回起诉。 2007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增加诉讼标的额498598.51,即将(2006)民一初字xx号民事案件中的人工费498598.51元,申请增加到本案(2007)民一初字xx号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759899.56元),即原告主张诉讼标的额共计1258498.06元(即759899.56元+498598.51元)。(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诉讼业务)原、被告认可被告刘xx施工的桥面以上工程为550000元。被告李xx、刘xx提供的证据(证据七)可以证明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程款2065179.29元。以上二项合计为2615179.29元。(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解答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审计人员李明超出庭陈述,涉案三项工程包括合同之内、合同之外的变更工程总值为2946283.55元,原、被告均认可并无异议。涉案工程已由xx集团实际使用,xx集团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其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xx集团提交了2008年3月4日由原告与xx集团帐目核对的付款明细,原告认可xx集团已向被告刘xx、李xx支付工程款2963920元,被告对该付款项也无异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xx集团申请退出本案诉讼,原告及被告李xx、刘xx对xx集团申请退出本案诉讼均无异议。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被告将其从xx集团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魏xx及第三人江xx,原、被告双方均无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所施工工程,xx集团已投入使用。关于被告李xx、刘xx主张已向原告和第三人江xx及他们的管理人员支付款2652826.8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认可其与江xx在施工期间从被告刘xx处领取工程款487000元。原告主张其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是三项工程审定总值2946283.55元,减去被告刘xx施工的桥面以上工程550000元,即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2396283.55元。被告李xx、刘xx则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和江xx及他们的管理人员付款2652826.80元,加上被告施工的彩虹桥桥面工程550000元,被告已超支原告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李xx、刘xx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魏xx在涉案工程施工时,还有第三人江xx共同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魏xx和江xx为合伙关系,本案工程的施工是由魏xx和江xx共同完成。(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解答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在工程款的领取方面,原告魏xx与第三人江xx及其工作人员从被告李xx、刘xx处领取的工程款均能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对第三人江xx及魏xx、江xx的工作人员从被告李xx、刘xx处领取的工程款不予认可,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从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李xx、刘xx能够举证证明已支付原告和江xx及他们的管理人员工程款2065179.29元。被告施工的桥面以上工程为550000元。二项合计为2615179.29元。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三项工程总的审定值2946283.55元。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2396283.55元(即审定值-原被告认可被告施工的桥面以上工程550000元)。因此,原告所施工工程总的审定值2396283.55元,减去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065179.29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331104.26元,即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1104.26元。(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承办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双方均无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被告扣除原告管理费的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xx集团申请退出本案诉讼,原、被告对此也无异议,因此,本院准许xx集团退出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xx、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魏xx工程款331104.26元。 二、驳回原告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建筑律师咨询服务,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咨询电话见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律师王勇网站(网址:http://www. jnjzgczyls.com),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工程挂靠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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