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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

2005713日,xx集团与被告xx签订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及xx合同。200583日,xx集团与被告xx签订两侧改造工程合同,xx作为xx的合伙人也在该合同书上签字。200584日,被告xx与第三人xx、原告xxxx施工队)签订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及xx工程。在施工过程中,xx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后去向不明。2005116日,被告xx与原告在xxxx众鑫法律服务所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证明一份。2006125日,原告出具的证明及承诺一份,该证明中载明:"因原告的工程总决算未完成,xx给原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处xx不知什么原因把款私自带走,自20051012日走后至今未回,所以造成了工人工资和材料、机械款等其它费用的拖欠,对此原告xx做出如下承诺及处理意见:……;原告争取与xx协商好,在20066月份以前把所欠人工费全部付清;因工程所欠的外债与xx公司及xx没有任何关系,……"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2006125日,xx与原告又签订一份证明,该证明中载明:"xx县劳动局及有关领导的协调处理下,原告与被告xx对所建工程进行了重新核算,经核算做出以下决定:12005116日原告与xx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证明有效;2、原告所领导的部分人员上访并要求支付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其它费用之事与xx集团及xx无关,所欠款由原告和xx自行处理支付;3、以前多次找xx集团领导和上访的责任在原告;……"

 

2006910日,原告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集团和二被告支付污水、雨水管道配套工程人工费318598.51元。20061017日,原告向xx县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xx集团和二被告支付其污水、雨水管道及两侧改造工程、xx工程中部分工人工资,即原告再增加诉讼请求18万元,以上二项诉讼请求合计为498598.51元,即原告要求xx集团和二被告支付人工费498598.51元。2007118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民一初字xx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xx签订工程转包协议及后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证明均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原告在解除合同协议证明及原告出具的证明与承诺中,一再表示解除合同协议证明是有效的,故应认定其为本人的真实意思。原告主张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xx集团将工程承包给xxxx的代理人xx又将工程转包给xx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与原告发生了纠纷,因该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不予支持。xx集团在合同承包及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不应作为被告"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解答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据此,xx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原告xx对该判决不服,于20071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xx民事判决,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2007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即本案2007)民一初字xx民事案件],要求xx集团和二被告支付其工程款759899.56元。20071031日,原告xxxx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xx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xx撤回起诉。

 

20071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增加诉讼标的额498598.51,即将2006)民一初字xx民事案件中的人工费498598.51元,申请增加到本案2007)民一初字xx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759899.56元),即原告主张诉讼标的额共计1258498.06元(即759899.56元+498598.51元)。(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诉讼业务)原、被告认可被告xx施工的桥面以上工程为550000元。被告xxxx提供的证据(证据七)可以证明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程款2065179.29元。以上二项合计为2615179.29元。(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解答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审计人员李明超出庭陈述,涉案三项工程包括合同之内、合同之外的变更工程总值为2946283.55元,原、被告均认可并无异议。涉案工程已由xx集团实际使用,xx集团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其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xx集团提交了200834日由原告与xx集团帐目核对的付款明细,原告认可xx集团已向被告xxxx支付工程款2963920元,被告对该付款项也无异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xx集团申请退出本案诉讼,原告及被告xxxxxx集团申请退出本案诉讼均无异议。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院认为

被告将其从xx集团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xx及第三人xx,原、被告双方均无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所施工工程,xx集团已投入使用。关于被告xxxx主张已向原告和第三人xx及他们的管理人员支付款2652826.80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认可其与xx在施工期间从被告xx处领取工程款487000元。原告主张其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是三项工程审定总值2946283.55元,减去被告xx施工的桥面以上工程550000元,即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2396283.55元。被告xxxx则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和xx及他们的管理人员付款2652826.80元,加上被告施工的彩虹桥桥面工程550000元,被告已超支原告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xxxx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xx在涉案工程施工时,还有第三人xx共同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xxxx为合伙关系,本案工程的施工是由xxxx共同完成。(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解答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在工程款的领取方面,原告xx与第三人xx及其工作人员从被告xxxx处领取的工程款均能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对第三人xxxxxx的工作人员从被告xxxx处领取的工程款不予认可,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从查明的情况看,被告xxxx能够举证证明已支付原告和xx及他们的管理人员工程款2065179.29元。被告施工的桥面以上工程为550000元。二项合计为2615179.29元。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三项工程总的审定值2946283.55元。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2396283.55元(即审定值-原被告认可被告施工的桥面以上工程550000元)。因此,原告所施工工程总的审定值2396283.55元,减去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065179.29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331104.26元,即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1104.26元。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承办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双方均无工程建设的资质条件,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被告扣除原告管理费的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xx集团申请退出本案诉讼,原、被告对此也无异议,因此,本院准许xx集团退出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xx工程款331104.26元。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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