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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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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一、如何应对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

 1、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对合同履行中的证据进行管理和收集,做好预防工作。

在现实情况下,企业内部有合同管理机构,但基于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或者人员素质问题,承包单位、建筑商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资料的主要举证方,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缺乏有效监控,表现在诉讼中,其无法全面提供有关合同履行的各类文件,这就需要举证方代理人或者法官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关注间接证据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专家证人的专利判断意见。所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对合同履行中的证据进行管理和收集,做好预防工作。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支付,但担保人可依法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反担保,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供履约担保。对于未提供这两种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已开发完成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项目不给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合同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建设用地审批、资质年检、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限制。(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3、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强调量力而行。应根据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负债建设规模,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禁止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症结。对已形成的政府工程拖欠款,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4、施工企业应教育每个职工树立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文明施工,确保质量;加强行业、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反对和抵制不合理的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坚决反对和抵制工程转包、挂靠施工以及违规分包等有损行业信誉的行为。(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5、加强事前控制,评估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

施工企业应深入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掌握其信誉度和资金筹集渠道、资金到位情况,争取做到信誉低的工程不揽,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揽,巨额垫资的工程不揽,项目相关手续不全的工程不揽,防止工程一开始就形成工程拖欠款。

6、加强事中控制,对形成拖欠款的环节及时做好工作

  在工程施工环节,要做好工程项目中期结算,及时催收工程进度款。对因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要提前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同意并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施工结算之用,防止建设单位以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时间,推迟支付结算款。在施工结算环节,要及时办理结算,多方清理工程余款。

7、加强工程拖欠款的内部财务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部门监控下的工程拖欠款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年度清查制度,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清查制度,设立“工程拖欠款清欠档案”,以便对工程拖欠款分类、排队,随时跟踪清欠进展情况,以免错失清欠良机。(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二、承包方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1、承包方要回拖欠的工程款首先承包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竣工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如果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不应该支持。(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2、承包方要回拖欠的工程款还需准备和运用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如备忘录、修正条款及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工程签证文件

  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

  (4)、工程施工计划或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及记载工程施工状况的监理日记等项目现场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5)、双方的往来信件及会谈纪要

  后者包括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建筑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会议记录或决议。(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6)、施工期间的自然条件资料、水电供应等影响施工的环境情况文件、公布的物价指数、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一般情况下,该部分材料法官并不作为直接证据采信而构成案件事实,通常需要借助专业鉴定人员的判断、鉴定报告来决定是否采信。

三、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工程款拖欠的诉讼时效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工程欠款及利息如何要回)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地方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和依据的,该政府文件已经构成合同的内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约定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所依据的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但该政府文件已经转化为合同约定,仍应按照政府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文件对原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仍应以原政府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形式。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对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未明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实际施工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合伙,也可以是自然人(俗称“包工头”),但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得追加发包人为诉讼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如何要回拖欠的工程款)

济南工程欠款律师咨询,在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工程欠款律师王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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