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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解答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如何确定拖欠的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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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解答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如何确定拖欠的工程款利息

  济南工程律师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如何确定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济南工程律师咨询,在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如何确定拖欠的工程款利息案件,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咨询。

 

一、济南工程律师--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在索要工程款时,应同时主张利息。对于拖欠工程款方面,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般也要考虑追讨工程款利息,作为承包人的律师,如何保证承包的人权益得到充分的救济,以下几项为追讨工程款利息的法律实务: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具体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付款时间为: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此种情况较为常见(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但济南工程律师应提醒承包人注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要注意保留已经提交文件的相应证明;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一般来说,工程欠款多见地工程已经完工,此种情况少见。

济南工程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通常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给付工程款,所以造成许多工程欠款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的具体给付日期。在2005年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济南工程律师--工程价款包括:

 

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济南工程律师解答)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济南工程律师--垫资的利息

 

济南工程律师认为,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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