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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咨询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设工程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咨询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原告李xx起诉称:被告因工程建设、装修之需,委托原告制作土建、装修工程施工资料,其中土建工程资料制作费用按土建面积计收资料费,装修工程资料费定价为五万元。2011年217日,双方就上述土建、装修资料费事项进行结算后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确认土建工程资料费为每平方3.2元,土建面积为33771平方米,共计资料费108067元,扣除施工方鲁xx已经支付的71067元后,尚欠37000元,待原告将所有资料归档备案完毕后三天内,由被告负责向鲁xx抵扣37000元,并由被告转付给原告。2011824日,原告依照约定将上述工程的所有资料均予归档并向xx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但被告却未能将余下的37000元资料费支付给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尚欠的资料费3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土建装修工程进行施工资料制作,2011年双方进行了土建部分的资料费结算,合计108067元,施工方支付了71067元,尚欠37000元未支付,及对剩余部分的付款条件进行了约定的事实。

 

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被告辩称

土建工程资料费是与鲁xx发生的。鲁xx与原告发生的相应权利义务,与本被告无涉。补充协议的内容本被告根本就不知情,不存在抵扣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法院认为

被告因工程建设、装修需要,由原告进行施工资料制作,鲁xx为其土建工程的施工方。2011年2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土建施工方鲁xx应支付的资料费为每平方3.20元,土建面积33771平,共计壹拾万零捌仟零陆拾柒元(108067元),鲁xx已支付李xx柒万壹仟零陆拾柒元(71067元),尚欠叁万柒仟(37000元),待李xx将所有资料归档备案完毕后三天内,由甲方负责向鲁xx抵扣叁万柒仟元(37000元),由甲方转付给李xx”,原告在“乙方”处签字,被告在“甲方”处盖章,盖章处书写的电话号码(189××××9528)系被告保管公章的职工王xx的电话。2011年824日,原告依照约定将资料予以归档并向xx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的资料费,但被告均未予支付。

 

原告李xx与被告xxxx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该协议系真实有效。现原告已将资料归档并予以备案,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然成就,被告应在三日内付清剩余的资料款。被告主张签协议未得到其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存在欺诈情事,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纳。现原告李xx要求被告xxxx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尚欠的资料费37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土建工程资料费纠纷---裁判结果

被告xxxx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工程资料制作款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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