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解答济南建设工程款纠纷(工程转包)咨询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款纠纷(工程转包)咨询---原告诉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780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款工程转包纠纷咨询---被告xx公司辩称:一、《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工程自检合格,同时按下列要求将竣工资料编制完毕并提交发包人、工程监理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组织有关方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上交合格竣工资料后)进行工程结算,在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的100%”。另外,双方在签合同时就已商定,待建设方验收合格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才能转付给原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本案工程骏工后,应由建设方xxxx有限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进行验收。被告非建设方,无法主动完成验收,不存在拖延验收。目前建设方xxxx有限公司仍未正式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双方于2016年11月24日确认的《工程量结算表》是按照《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工程量的确认”,对原告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作出计量确认,并非确认验收合格。三、被告先后支付了两笔款项,是因为临近年终,建设方未正式进行竣工验收,被告又未收到总承包方xx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额工程款的情况下,答辩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作为进度款,出于人性化处理和社会稳定需要,预先垫支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综上,本案所涉工程未进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原告要求支付全额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按照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及支付”。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款工程转包纠纷咨询---法院查明 2015年10月19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xx市燃气管道定向钻穿越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三部分第三条第3项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及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上交合格竣工资料后)进行工程结算,在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的100%”。2016年11月24日,被告对原告的施工工程进行结算,并在《工程量结算表》上签章确认工程价款为307905.50元。同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90100元给原告。2017年2月20日,被告再次支付工程款30000元给原告。至此,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87805.50元。为此,遂成本案诉讼。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款工程转包纠纷咨询---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涉案工程由谁承担责任;2、涉案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原告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 首先,涉案工程依据由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所进行的,该合同是由原、被告共同签订的,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合同只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至于被告与总承包人之间是另一法律关系。因此,因该《施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原、被告享有和承担。 其次,原、被告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作了明确的约定,而“工程验收”是“工程竣工结算及支付”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在《工程量结算表》上签章确认工程价款为307905.50元,是已经经过了工程验收后才发生的。此外,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在《工程量结算表》上签章确认是为了社会稳定需要而预先垫支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因此,原告主张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后,被告确认工程价款为307905.50元,法院给予认定。被告在工程结算后只支付了120100元给原告,而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187805.50元,是被告违约。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7805.50元给原告,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款工程转包纠纷咨询---裁判结果 被告xx市xx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7805.50元给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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