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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业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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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业建筑律师 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案例。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认为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施工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拖欠了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的。以下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xx材料厂诉称,2013年1027日被告李xx代表被告xx建筑公司与原告xx材料厂签订防水施工合同,原告负责xxxx国际商品城项目1号、3号、5号楼防水工程施工。原告施工结束后经验收合格,20153月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x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xx元,并从2015年320日起至案件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案例 被告辩称

被告xx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未承建xxxx国际商品城项目,我公司已调取了案涉项目的备案合同,备案合同中加盖的我公司公章是伪造的。被告李xx不是我公司员工,原告起诉我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李xx辩称,我是被告xx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我给原告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被告xx建筑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案例 法院查明

被告xx建筑公司是xxxx国际商品城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李xx是被告xx建筑公司xx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原告负责xxxx国际商品城项目1号、3号、5号楼防水工程施工。原告施工结束后,经结算防水工程款总计xx元,其中含保修金13万元及被告xx建筑公司已付的人工费x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付原告工程款总计xx元。

 

上述事实,原告xx材料厂提供的证据如下:1、2015320日被告xx建筑公司xx项目部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xx建筑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情况;2、案涉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xxxx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置协议1份、案涉项目照片4张,证明被告xx建筑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法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xx建筑公司提供的xxxx置业有限公司与xx建筑公司签订的备案施工合同书及被告xx建筑公司的公章,用以证明备案施工合同中的公章与被告xx建筑公司提供的公章不一致。因被告xx建筑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不能达到证明被告xx建筑公司不是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的证明标准,法院不予采信。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案例 法院认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被告xx建筑公司否认建设xxxx国际商品城项目,并认为备案合同中的公章是伪造的。但案涉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记载被告xx建筑公司为项目施工单位,且被告xx建筑公司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使用了“xx置业、xx建筑联手创造xx国际商品城”的宣传字样。法院认为,案涉项目的报批、备案及宣传阶段皆显示被告xx建筑公司为项目施工单位,庭审中被告xx建筑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认定被告xx建筑公司为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

 

被告xx建筑公司xx项目部是被告xx建筑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贯穿于案涉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是被告xx建筑公司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被告李xx是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其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被告xx建筑公司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案例  裁判结果

被告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xxxx防水材料厂工程款xx元,并从2015年3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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