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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xx1819#楼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该工程。2014年10月23日,原告与xx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xx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协议》,约定xx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原告xx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该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原告建设的xx项目18#、19#楼内。2015年2月11日,xx18#、19#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中标候选人在xx招标网上进行公示,被告为拟中标人,中标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公示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2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5年2月26日,原、被告就xx18#、19#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原告申请,2015年3月27日,就被告中标的xx18#、19#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原告在xx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取得xx市建设工程中标项目备案书。2015年5月19日,原告取得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被告一直未开工,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2015年8月4日向原告复函商议解决方案。2015年9月1日,经xx区政府协调,原、被告签订《关于解决xx18#、19#、20#、21#楼承诺书》,被告承诺xx18#、19#楼2015年9月15日开始动工,被告未按本承诺施工的,原告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2015年10月28日,被告向工程监理单位xx省海虹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递交了关于xx20#、21#楼的停工报告,其中显示“18#、19#、20#、21#楼4台塔吊设备正常,现已切断电源关闭电箱”。2016年5月20日,原告致被告联系函,以被告严重违约,没有按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开工、施工等为由,通知被告解除与其签订的xx18#、19#、20#、21#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5月23日,原告将该联系函邮寄给被告,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该联系函。原、被告就xx18#、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违约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成诉。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案例法院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经过公开招投标,被告中标,经公示后向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与被告签订xx18#、19#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成立且生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开工施工,但被告一直未开工。2015年9月1日,原、被告达成承诺书,被告承诺xx18#、19#楼于2015年9月15日开始动工,后被告仍未开工,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其发出联系函,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该联系函,即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因此,对原告诉请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xx18#、19#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1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25311402.86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1条约定,“若被告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非被告原因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每栋楼每延误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提前一天原告奖励1000元,处罚和奖励均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2015年9月1日,原、被告达成承诺书中约定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开始动工,因此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应自2015年9月16日起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16年5月23日,共251天,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应为1000元/天×251天×2栋楼=502000元,未超过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25311402.86元的3%,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超过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逾期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损失,因原告未提供原告与购房人关于交房时间、逾期交房损失赔偿的证据,不能确定该损失是否发生,因此原告主张的该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其他损失,即18#、19#楼重新发包增加的支出费用、资金占有费、5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挂拍、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交付违约金、公共租赁住房装修不达标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失已发生或必然发生,该院不予支持。对反诉原告在庭审中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双方就签订了《xx1819#楼施工总承包合同》,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行为,中标无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的意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xx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原告xx项目在18#、19#楼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后,原、被告经合法的公开招投标程序才签订的,与之前双方签订的《xx1819#楼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性质已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对反诉原告诉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院不予支持。因反诉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对反诉原告诉请的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该院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案例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18#、19#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6年5月23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02000元 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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