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诉称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自被告收款之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以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算600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B、C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在被告处承包XXXX住宅楼一号楼及副楼工程事项,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5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后因该工程手续问题一直未开工,被告承诺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但至今只返还3万元,剩余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返还,故起诉来院,诉求同前。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C均未提交答辩。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甲方B负责人C与乙方A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由被告C签字并加盖被告B公章,约定由乙方在甲方处承包XXXX住宅楼一号楼及副楼工程事项,同日乙方A向甲方负责人C交纳保证金5万元并由甲方出具《收据》一张。合同签订后,因手续问题,该工程一直未能开工,原告要求被告C返还5万元的保证金,被告C于2014年5月4日向其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原交纳的大写人民币:伍万元保证金双方协定本院15号前退还(双方不息)。如逾期不归还按银行一年期的利息双倍计息,计息从收款之日起计取。(此协议不得超过6月15日”,经原告催要,被告C陆续返还原告3万元,尚欠原告2万元保证金。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的甲方为被告B及被告C,并提供《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该合同的甲方为B并加盖了其公章,被告C在该合同负责人处签字仅证明其履行了职务行为,该合同的甲方应是被告B,故原告主张被告C归还尚欠其2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B返还尚欠原告2万元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按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自收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返还原告A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自收款之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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