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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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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A作为发包人将其公司的提取精制配电室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D,被告D承包后将配电室工程包给被告C,被告C又将提取精制配电室一层墙体砌筑及内墙抹灰工程包给原告B2014年3月1日,被告C与原告B签订《墙体砌筑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工程结束后,被告C未付清工程款,并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5年元月13日向原告B出具欠条三份,共计金额28400元,并加盖了“XX县建C项目部财务专用章”。该欠款因被告C未予支付,形成诉讼。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C欠原告B工程款28400元,并为其出具欠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C支付工程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D辩称主张的同意在所欠付被告C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A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一审判决:

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B工程款28400元。二、被告D、被告A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诉人诉称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合同等关系,也从未同意被上诉人对工程进行施工。根据上诉人与D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D未经上诉人同意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而本案中认定的B的工程分包上诉人完全不知。上诉人和B无任何直接关系,且不同意其施工行为。二、一审判决在未体现任何上诉人对D有欠款证据的情况下,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显然不当。本合同系B对于D及其项目部追索欠款,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欠款范围内责任需以确凿证据可认定欠款的实际存在为前提,但一审判决显然未对上诉人和山东圣城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款项关系进行清晰梳理,在这种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显然不当。综上,请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B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C答辩称上诉人欠其工程款约100万,上诉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原审被告D答辩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在本案中系发包人,其将部分工程发包给DD又将其中的配电室工程违法分包给CC又将提取精制配电室一层墙体砌筑及内墙抹灰工程包给BB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利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结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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