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
互联网

济南建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上诉请求

1.撤销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18)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B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B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被上诉人辩称

B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关于债权转让送达方式的问题。B在受让债权后,以诉讼通知的方式依法进行债权转让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二、关于A违法转包的事实及性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不允许违法转包、分包,A擅自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刘XX等自然人,XX学校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等证据资料显示,刘XX是以A的名义组织施工,A与刘XX之间系内部发包、承包关系,B并不是该内部关系的当事人,对此不知情,A以内部约定对抗B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三、关于施工项目部、项目部印章的法律属性及法律后果。项目部是施工企业为特定工程临时设立的,管理项目工程及具体履行相关工程合同的临时性内部机构。项目部在具体签订、履行工程合同、协议等资料时,实际上是企业在具体施工合同项下的代表,项目部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施工企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1.判令AB支付劳务工程款870019.95元,利息损失13050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A负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A承包XXXX学校学生公寓、餐厅、门卫及道路等工程,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A负责该工程施工的刘XX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B及案外人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具体施工,B及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完成相关工程后,2014年12月20日,案外人刘XX给朱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220521.80元,2015年4月26日,刘XX给龚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68298.20元,2015年1月20日,刘XX给刘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119685.75元,2015年1月10日,刘XX给周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30694.76元,2014年12月18日,刘XX给刘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款项26813元,2014年9月30日,刘XX给贾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155963.84元,2015年5月20日,刘XX给吴XX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108956.04元,2014年12月30日,刘XXB出具证明一份,欠其劳务费139086.56元,刘XX出具的以上证明上均加盖AXX学校项目部印章。以上款项经B及案外人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多次催要,A未付。2018年2月6日,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分别与B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就其对A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B,以上转让的债权共计730933.39元。XXXX学校门卫工程开工报审表(2014年8月14日)及XXXX学校学生公寓及餐厅卫生器具安装报验申请表(2014年12月6日)上均盖有AXX学校项目部印章及监理单位山东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专用章,2015年1月5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整改报告上,在建设单位处盖有XXXX学校印章,在监理单位处盖有山东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专用章,在施工单位处盖有AXX学校项目部印章。2017年12月25日,BA出具付款单一份,该付款单注明:收款人B、付款事由XXXX学校承包款,付款方式为现金,金额为139080元,B在领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刘XX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字,在该付款单的背面留有B的姓名、开户银行、卡号、电话等,同日,贾XXA出具付款单一份,该付款单注明:收款人贾XX、付款事由XXXX学校承包款,付款方式为现金,金额为155963.84元,贾XX在领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刘XX在单位负责人处签字,在该付款单的背面留有贾XX的姓名、开户银行、卡号、电话等,以上款项,A并没有向B及贾XX实际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B及案外人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A发生的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B与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分别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上协议书予以确认。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A在与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相关材料上多次使用AXX学校项目部印章,由此可以认定AXX学校项目部印章对外可以代表A,刘XX作为A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负责人,其给B及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劳务费证明的行为均是履行职务行为,且刘XXB及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的证明上,均盖有AXX学校项目部印章,故A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已将对A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B,故B有权向A主张权利。AB劳务费870019.9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要求A支付该劳务费及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中利息应自B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外人刘XXB及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的证明上均无明确付款时间,且B及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多次向A催要涉案劳务费用,故A提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A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依据不足,亦不予采纳。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劳务费870019.95元及利息(以870019.9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5元,由B负担1801元,由A负担12004元;保全费5000元,由A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A支付B劳务费870019.95元及相应利息是否正确。

院认为,B、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A的债权明确,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已将对A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B,故B有权向A主张权利,B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B等通过本案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A,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A上诉主张本案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支持。刘XXB及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的证明上均无明确付款时间,且B及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多次向A催要涉案劳务费用,A上诉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属于A承包的工程,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A在与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相关材料上多次使用AXX学校项目部印章,由此可以认定AXX学校项目部印章对外可以代表A,刘XXB及朱X、龚XX、刘XX、周XX、刘XX、贾XX、吴XX出具的劳务费证明上均盖有AXX学校项目部印章,B等八人有理由相信刘XX出具劳务费证明的行为系履行A的职务行为,一审判决A在本案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提供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