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
互联网

济南建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上诉人诉称

A上诉请求:1.撤销(2016)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XX居工地、XX11、12、15号楼及地下室保温工程款共计120119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被上诉人辩称

B辩称,从A的原审事实及理由表述来看,涉案工程仅是XXXX消防保温部分,并不涉及其他项目工程,且A原审审理未提供其他工程的合同依据,不能证明其他工程与B存在法律关系,故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其他项目工程款的结果正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B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6)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A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原审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A辩称,一、BXX项目部确实存在,C为项目部负责人。在B出具给济XXXX区监察大队的“关于B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落实汇报中,明确BXX项目部的负责人为C,在我方提供的工程协议中也加盖了BXX项目部印章,C也一直以B项目部经理的身份参与XX县范围内多个消防工程的投标和施工,该事实在法院生效的其他判决中曾多次提及,B在其他同类诉讼中也多次自认C挂靠B从事消防建设施工工程。B未提供证据,无法推翻其在出具给XXXX区监察大队的“关于B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落实汇报中存在XX县项目部及C系负责人的表述。二、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B反诉不应获得支持。涉案工程使用的消防材料经各方认可,于2014年1月20日经过消防验收并进行了备案登记,不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工程施工并验收至一审起诉已超过2年,B反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工程鉴定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没有鉴定机构的资质材料,也没有鉴定人员的资格文件,鉴定结论没有说明鉴定不合格可能的原因,鉴定材料已超过保修期,不能证明工程材料使用时系不合格材料,也不能推翻质检部门的验收结论,该鉴定结论不应采纳。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B不具备工程质量索赔的主体资格,涉案工程超过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未因工程质量主张权利,B的反诉于法无据。三、XXXX工程余款计算正确,B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我方先后为B承揽的多项工程进行施工,其中2012年三星集团综合楼保温工程的余款49852.29元属早到期工程款,2013年至2014年的9项工程系按先后顺序施工,CB实际支付的11万元是对上述工程的先后付款总数。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以及付款实际情况,该11万元是对2012年工程余款、2013年1-6项工程以及第7项部分工程款的支付,不是仅对XX木工地工程的付款。依据法定清偿顺序,XX木工地工程实际未支付,B应当承担全额的付款责任。B按未付工程款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BC逾期拒不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其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C未作答辩。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B支付工程款XX445.73元;2.B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5133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B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

1.A就其负责施工的XXXX消防保温工程”进行返工并对保温材料全部更换或承担返工更换费用XX445.73元;2.反诉费用由A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BA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协议,约定B将承包的XXXX消防保温工程分包给A施工;承包方式按2100元/立方米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按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为:进入工地后进场人数发放生活费100元/人/周,消防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拨付。B在协议上加盖了其项目专用章,并有项目部工作人员张XX、荀XX的签名。上述协议签订后,A按时完成了消防设施的安装施工。2014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A所施工的XXXX保温工程款为339326元,BXX项目部负责人C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因支付工程款问题形成纠纷,致A诉至一审法院。C多次为B联系消防安全工程施工业务,代表B参与了XX县范围内部分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代表BXX县多家单位签订了消防工程设施建设及维修等项目合同,并参与了BXX县范围内的多项消防安全工程的建设施工。B在出具给济XXXX区监察大队的落实汇报中认可XXC项目部的存在。B认为A所施工的涉案保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对A施工的涉案保温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后经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涉案保温工程取样材料不符合燃烧性能等级B1要求。故B提出反诉,要求判令A就其负责施工的XXXX消防保温工程”进行返工并对保温材料全部更换或承担返工更换费用XX445.73元;本案反诉费用由A承担。

另查明,2016年5月25日,庞XX向济XX市公安局XX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加工区派出所举报C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该所于2016年6月2日受理该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二审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一、A提供的(2014)XX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及B出具给济XXXX区监察大队的落实汇报材料能够证明CBXX工程项目部负责人。BXX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张XX、荀XXB名义与A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协议,并加盖了B项目专用章,C在涉案工程款结算单上签名确认,上述行为应认定为系C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B承担。B虽提交了济XX市公安局XX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加工区派出所对C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一案的受案回执,但该回执只是受理回执,仅凭该回执并不能证明C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成立,且即便C有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也是B的内部管理问题,在权利外观上,CBXX工程项目部负责人,CB的内部管理问题对A不具有约束力,不影响B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A系自然人,其不具备保温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同时B作为分包单位,其不能将承包的涉案工程再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AB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协议为无效协议。但因涉案工程已经XX县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且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A所施工的XXXX保温工程款为339326元,A要求B支付上述工程款,予以支持。A要求B支付XX居工地、XX营村11、12、15号楼及地下室保温工程款,仅提供工程量汇总表,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A要求B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B应支付A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7月4日逾期付款利息50220元。

针对争议焦点二、B虽然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取样材料不符合燃烧性能等级B1要求进行了鉴定,但涉案工程已经XX县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取样材料不符合燃烧性能等级B1要求不排除在使用过程中受物理、化学等因素的影响。直至A提起本次诉讼,B从未就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过诉讼,且涉案工程的业主也未提出过质量问题,B要求A就其负责施工的XXXX消防保温工程”进行返工并对保温材料全部更换或承担返工更换费用XX445.73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C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和答辩权,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款339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220元,共计389546元;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B的反诉请求;四、被告C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6元,由原告A负担2000元,被告B负担6946元,反诉费8192元,减半收取4096元,由反诉原告B负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二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A提交XX居工程量统计表二份、XX营工地工程量统计表一份、(2016)鲁16民终XX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BXX项目部工作人员王XX、曹XX分别对XX营工地11、12、15号楼及地下室保温工程和XX居工程进行核对,案外人陈XXB案件,生效判决书认定XX居工程实为B承揽,B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B对两份统计表的真实性不认可,称证据未加盖B印章,且曹XX、王XXB工作人员,对判决书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目的有异议。上诉人A申请曹XX出庭作证,曹XX称其为BXX项目部工作人员,负责工人结算及工程施工,XX居工地的工程,A参与了施工。A对证人证言无异议,B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A提交的两份统计表无B印章,也无C的签名,本院不予采信。对于(2016)鲁16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曹XX的证言,因无证据证实其作为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B主张其不应对XX木工地的工程欠款承担付款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B陈述其为XXXX工程的总包方,C实为分包方,但B未提交其与C签订的分包协议,而从B向济XXXX区监察大队出具的落实汇报中确认其公司存在BXXC项目部,而A也持有CB名义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中也加盖有B项目专用章,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BXXXX的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XX居工地保温工程、XX11、12、15号楼及地下室保温工程的工程款应否由B支付的问题,本院认为,工程量汇总表中包含了九项工程量的统计,除XX木工地保温工程上诉人A提交了加盖有B项目专用章的施工协议外,其他八项工程上诉人A均未提交相关的施工协议,但根据上诉人A提交的生效判决书可以证实,XX居工地工程确系由B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因此CB项目部的名义为上诉人A出具工程量汇总表,应当认定为代表B的职务行为,涉及XX居工地的工程款,B应当予以支付。上诉人A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XX11、12、15号楼及地下室保温工程系B承建或C是以B的名义与其签订的施工协议,上诉人A要求B承担相关款项的支付责任,不予支持。XX居工地保温工程87673.5元与XX木工地保温工程339326元二项相加共计426999.5元,扣除上诉人A自认由上诉人B向其支付的1万元工程款,B共计应向A支付工程款416999.5元。上诉人B未举证证实除1万元工程款外,工程量汇总表中所载明的其他已付10万元系其公司支付,因此对于B要求将汇总表中所载的已付款11万元全部作为其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A主张逾期付款利息55133元,不超出自欠付之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对于上诉人A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予以支持。

关于B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2015)XX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认定,XXXX1-6号商住楼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1月进行了备案登记,而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经B申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消防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但B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因A的施工问题致使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因此上诉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因本案一审期间,虽经B申请,对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但该鉴定意见未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鉴定费用应由申请人B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B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A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款纠纷二审判决

一、维持XX县人民法院(2016)鲁XX民初XX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6)鲁XX民初XX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工程款416999.5及逾期付款利息55133元;

四、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提供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