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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人工费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人工费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人工费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2010年3月19日他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他承建被告位于XXXXXX村的三层办公楼。工程竣工后,被告尚欠他工程款60000元未付,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欠条。他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他工程款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人工费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未答辩。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人工费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0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约1047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结算,原告包清工每平方米200元,工程竣工全部付清。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于2010年12月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此经营家纺厂。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到2015年1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杨XX人工费60000.00元(陆万元整)B2015.1.15”。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人工费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不是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与本案“办公楼”工程相适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工程完工未经竣工验收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6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系其对工程量、工程价款及剩余人工费的认可,故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人工费6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人工费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B欠原告A人工费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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