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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因被告B从事农田开发项目时,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间,原告组织人员按被告的要求从事施工。经结算,2014年8月8日,被告B尚欠原告工程款245000元。后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给付所欠工程款245000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未提供答辩。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原告A主张,因被告B从事农田开发项目时,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间,原告组织人员按被告的要求从事施工。经结算,2014年8月8日,被告B尚欠原告工程款245000元的事实提供欠条一份予以证实,该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A现金贰拾肆万伍仟元整(¥245000.00元),XXXXXX花园,B,(身份证××,135××××4418,2014.8.8,见证人:栗杰、王步春,2014.8.8。后经原告A催要未果,于2015年8月31日提起诉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A在被告B的工程范围内从事施工,被告B欠原告A工程款的事实由原告A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故被告B负有偿还该欠款的义务。被告B既不到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B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A工程款245000元。

若被告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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