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纠纷,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7日,A公司以C与案外人B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B公司承建了C发包的工程,后A公司承受了B公司对C的工程债权,而C在工程结算后仍拖欠工程款6694361.71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C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694361.7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5.6%计算至所有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纠纷 裁判结果 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694361.71元及其利息(计算: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纠纷 裁判观点 B公司向A公司转让债权是否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8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B公司将其对C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权益转让给A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根据本案的证据,B公司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C负责人吴xx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邮递回单显示吴xx签收该《通知书》。上述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及相应回单虽为复印件,但在C未提出异议且该投递结果可公开查询的情况下,该证据具有证明力,C已妥收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可信性更高,本案的债权转让对C发生效力。A公司主张其受让B公司债权金额为6694361.71元,C也确认其欠B公司工程款6694361.71元。故C应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694361.71元。C欠B公司工程款6694361.71元,但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该欠款利息应自A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即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B公司在债权转让后与C对账,并不代表其否认债权转让,该对账行为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四、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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