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济南专业建筑挂靠律师调查有关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专业建筑挂靠律师参加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济南专业建筑挂靠律师提供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专业建筑挂靠律师咨询。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xx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双方约定单价每平方米115元。工程面积据实结算。双方约定后,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原告按时保量完成工程后,双方共同结算完成面积640平方米,加之2005年xx费用9000.00元,总计工程款82600元。2008年5月,被告给原告支付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2600元,支付原告从2006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的延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五年期贷款利率7.05%计算),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被告辩称 剩余工程款数额不是52600元。从原告出示的对账单显示,我方结账时应扣除使用的壁布与涂料款5775元,我方曾承诺在08年5月1日之前结清,并在3月18日交付对方一张转账支票,对方在2008年5月6日因超过应结账金额入票,被退票,说明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5月起算,对方此后一直未主张权利,故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05年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xx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2006年4月25日,被告交原告总经理刘xx的对账单写明:“有关xx项目,合同单价为115元每平方米,工程实际结算面积为640平方米,工程款合计73600.00。加之2005年xx费用9000.00元。贵公司应支付我方费用为82600.00元(捌万贰千陆佰元整)。已支付预付款30000.00元。工程款余款大写伍万贰仟陆佰元整”。该对账单左下方写“扣除xx使用的壁布与涂料款。转刘xx办理。”原告总经理刘xx于3月18日在右下方签字并注明:“注:以上款项5月1日之前一次结清”。2008年5月6日,原告在被告给付的空白支票上填写了99990元,提取时因透支退票。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壁布与涂料款证据为5775元。对此,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该笔壁布与涂料款是另一起工程款,与本案无关。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为被告完成“xx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被告应该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在提取欠款时因透支退票,但不能证明被告因此明确不支付债务,双方因为是口头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所以原告可以随时索要,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现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20年。因此,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未约定履行期限,所以原告主张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结账时应扣使用的壁布与涂料款除5775元,原告否认为同一起工程款,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该5775元壁布与涂料款属于本案同一起工程款。因此对被告要求扣除5775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济南建筑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xxxx有限公司“xx售楼处项目”外墙清水混凝土喷涂工程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五万二千六百元。二、驳回xxxx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专业建筑挂靠律师提供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专业建筑挂靠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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