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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工程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工程专业律师基本案情

原告xx与张成组织农民工以xxxx施工队的名义承包工程,201154日,原告xx、张成以xxxx施工队之名与被告xx实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约定“一、工程名称:综合办公楼二、建筑规模:三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以实际计算)三、工程地点:xxxx西南处四、承包方式:大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技术)五、承包条件:1、甲方负责场区以内的三通一平工作:即水通,电通,道路通,场区平整。水,电引入工地到总开关,以下归乙方负责。场区内外施工场地由甲方指定,乙方负责管理及使用。2、施工机具的调迁、保管、维护、使用均有乙方负责。3、甲方负责提供有关该工程的设计资料及甲方所需要的工程以内的局部整改要求,乙方应密切配合。六、工程质量: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均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检查验收。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各项施工技术及操作要点进行文明施工,并做好自检。发现有不合格工程及时处理。七、承包范围:放线、开挖、基础砌(浇)筑,基础回填土,室内回填土,主体施工,内外抹灰拉毛,75系列塑钢,50㎜,厚玻璃,130/㎡左右,制安必须经甲方认可,不锈钢栏杆制安。八、承包价格:该工程经双方商议为每平方米620元。建筑面积按xx省建筑安装定额(2008)工程量计算规则计。该建筑工程预计1500平方米。总工程款:以计算规则得出的实际竣工面积乘以620/㎡计。九工期:十、付款方式:该工程为分段(期)付款1、一层板安装齐付款总造价20%2、二层板安装付齐款至总造价40%3、三层结顶后付款至总造价60%4、室内外抹灰完成后付款至总造价80%5、完工初验后付款至总造价90%6、竣工交付后付款至总造价95%7、剩余5%质保金1年后,经检修理后,无重大质量事故余款结清。十一、其他条件:1、施工安全,场地内施工安全归乙方负责,涉外问题归甲方负责。2、水电现场管理乙方只管用,而不对外。3、室内回填土50m以内取土归施工方,50m以外取土归甲方另行支付费用。4、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并做到完工料净场地清。5、凡参加施工人员的涉外治安事项由当事人负责。6、基础工程,室内地坪以下2米为乙方负责,超出2米以外部分归甲方另行支付费用。7、该工程以外的场区回填土归甲方负责,应保证乙方施工方便。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甲方xxxx实业有限公司代表:xx乙方:代表:张成xx二零壹壹年五月四日,20131225日,被告xx向原告xx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xx工程款壹佰叁拾壹万元整(¥1310000元整)于201451日前结清xx2013.12.25”。因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xx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款131万元等情。原告(本诉被告)xx实业以与xxxx施工队签订建筑承包协议后,乙方多次违反合同,未按照图纸施工,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本诉原告)xx赔偿质保金10万元及工地损失10万元等情。另查明:xxxx施工队未注册登记,被告xxxx实业的职工。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纠纷法律咨询--法院认为

被告xx实业与原告xx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并进行施工,被告xx实业对原告xx的施工资格已进行了确认,原告xx与被告xx进行结算后,确认下欠工程款为131万元。被告xx实业辩称,原告xx无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但原告xx作为乙方与被告签订了协议,被告xx与原告xx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原告xx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xx实业辩称被告xx系公司职工,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不具备与原告xx进行结算的权利,但被告xx在合同中代表人处签字,原告xx有权利认为被告xx代表被告xx实业,故被告xx实业不认可131万元欠条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双方结算的时间为20131225日,至原告xx起诉时已超过一年,在此期间,被告xx实业未就工程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或申请鉴定,故关于被告xx实业要求鉴定并扣除质保金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故被告xx实业应支付本案欠款131万元。关于原告xx要求被告自工程交付之日支付欠款利息的要求,因双方结算的时间为20131225日,故被告应自结算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告xx未提供证据认定被告xx公司与本案有关,故本案欠款应由被告xx实业公司承担。关于反诉原告xx实业要求被告(本诉原告)xx赔偿质保金10万元及工地损失的请求,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工程挂靠纠纷、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工程专业律师。法院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xx工程款1310000元及利息(自201312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息)。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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