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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包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析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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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包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析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 工程结算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33.1条明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33.2条明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一、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律师:建筑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筑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包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析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可以进行分包,但不能违法分包,那么哪些情况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筑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包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析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以上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认定标准进行的明确规定该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违法分包没有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认定违法分包时应该严格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该条例进行认定。 根据上述关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上述案例二中某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将该施工内容分包给乙公司系专业分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分包范畴故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不予以采纳。”显然属于错误判决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再分包工程不论是否为专业分包都属于违法分包依法应无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纠纷律师: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包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析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 简要案情  

2014年5月,陈某与xx建筑工程项目部经理李xx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双方约定xx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由陈某工程队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陈某工程队购置钢筋材料及人工费用等共计350万元,xx建筑工程项目部按照工程进度陆续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剩余工程款72万元经多次催促尚未支付,陈某即于2016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包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析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 原告诉称

 xx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人系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项目部经理李xx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系职务行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筑工程项目已基本竣工的情况下,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72万元工程款及其迟延付款利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包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析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 被告辩称

1、xx建筑项目钢筋工程承包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是原告与项目部经理李xx,系自然人之间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该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擅离职守,钢筋工程施工无人进行日常具体管理,造成钢筋工程施工混乱、散漫、滞后、工期延误,严重影响了建筑项目整个施工进度计划;且原告所诉“钢筋工程购置材料及人工费用等共计350万元”,已超出了单项钢筋工程施工预算和中标价格; 3xx建筑工程项目时至2016年7月2日尚未完工,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条件,且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还存在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可能性,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经修复后仍然不合格,可以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缺乏合法依据。 

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包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析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1、原告于2014年5月开始带领其工程队承建xx建筑项目中的单项钢筋工程;2、双方约定钢筋材料用量和施工劳务费用以项目部工程量签证为依据协商计算; 3xx建筑项目部已按工程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350万元;4、原告工程队施工进度缓慢与工程总体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分包案例建筑工程律师析工程分包工程款纠纷5、单项钢筋工程施工在本案诉讼后尚未完工。 庭审过程中,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对本案所涉单项钢筋工程价款进行司法审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结论为:xx建筑项目单项钢筋工程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合计383万元;原告承建部分工程的建筑项目单项钢筋工程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合计342万元。 庭审后,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涉讼建筑项目应付工程款总额342万元,已付350万元,未付11.12万元;因原告施工延误,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按照未付工程款的70%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7.8万元,原告陈某申请撤消诉讼,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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