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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程律师济南建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基本案情:

2008年31日,xxxx建筑有限公司与刘xx签订施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约定由刘xx承建xx仓库工程。2010年1117日,xxxx建筑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工程甲方(xx公司)按照工程总造价收取乙方(刘xx)管理费,收取比例为2%。”第四条约定:“甲方收取的管理费中不包含税金、定额管理费、投标管理费、协会会费、社会保险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预决算费、职工培训费、证书使用费、上级部门收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任何费用,上述费用应由乙方全部负担。”第六条第5项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垫付了人工费、材料费、赔偿费等任何费用,甲方有权按垫付费用的两倍向乙方追偿。”第七条第3项约定:“由于乙方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以上合同所规定的甲方不负责任的条款,被法院或有关部门责令承担责任的,除甲方有权追偿外,其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代理费用,甲方的法律顾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010年21日,刘xx为xx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由本人承包的xxxx工程,本人将钢结构部分分包给李xx,由李xx安排人员进行加工制作和钢构安装工作。2008年921日在该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张xx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大腿、骨盆、骨环等多处粉碎性骨折,经xx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为六级伤残,之后张xx将李xx、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公司及本人诉至市xx区人民法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经法院审判,下达了(2009)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xx承担赔偿张xx全部费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人属全面承包该工程项目,根据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约定,本人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工程经济纠纷等全部事宜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法院所判决的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责任、费用及该案上诉等事宜出现的其他一切风险因素和费用,由本人全部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2012年1019日,市xx区人民法院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xx公司对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赔偿案款20万元从xx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执行完毕。庭审中,经原审释明,刘xx对2010年21日出具给xx公司的承诺书上的本人签名不申请鉴定。原审法院认为,xxxx建筑有限公司按照合法程序将企业名称变更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适格诉讼主体。xx公司与刘xx作为合同相对方,xx公司有权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向刘xx主张权利。(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刘xx对2010年21日为xx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上的本人签名有异议,但经原审释明不申请鉴定,故原审对该承诺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和2010年21日刘xx为xx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xx公司承包xxxx工程,然后分包给刘xx,刘xx又将钢结构部分转包给李xx,由李xx安排人员进行加工制作和钢构安装工作。xx公司按照工程总造价收取刘xx管理费,收取比例为2%。且xx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不包含税金、定额管理费、投标管理费、协会会费、社会保险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预决算费、职工培训费、证书使用费、上级部门收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任何费用,上述费用由刘xx全部负担。(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上述约定和内容足以证明刘xx挂靠xx公司进行施工的案件事实。因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关于管理费、两倍赔偿等内容部分无效,但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的有权追偿和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代理费用,xx公司的法律顾问费用)全部由刘xx承担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xx公司向刘xx主张双倍赔偿垫付的雇员受害赔偿款40万元,因合同中相关约定内容部分无效,故原审只支持市xx区人民法院从xx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执行的20万元赔偿款,其他不予支持。因合同中约定内容部分无效,故对于xx公司主张的管理费28800元及部分税金13961元共计42761元以及刘xx欠缴管理费的违约金37239元,亦不予支持。对于xx公司主张的诉讼代理费2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判决:一、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20万元。二、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费2万元。三、驳回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刘xx负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刘xx于2008年31日签订的《施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案外人张xx提起诉讼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刘xx作为内部承包人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xx公司承担,因此刘xx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对内仍需向xx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施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第六、七条的约定,xx公司因案外人张xx受伤而对外赔付后,有权向刘xx追偿。刘xx主张2010年21日的承诺书并非其本人签名,并在二审期间申请司法鉴定,因该承诺书是否刘xx本人签名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为避免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对其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原审认定刘xx与xx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缺乏证据支持,亦与生效判决的认定相悖,认定《施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不当,但因xx公司并未提起上诉,视为对原审判决结果认可,因此本院对原审判决主文予以维持。原审法院在并未全部支持xx公司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令刘xx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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