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0日,陈xx以其个人开办的xxxx园艺场的名义与xx建筑公司签订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xx建筑公司将承包的xx县xx镇农村公路硬化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陈xx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造价按52元/平方米结算,该造价中包含xx建筑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以及陈xx应缴纳的税金,其中管理费按3.3元/平方米收取、税金按工程总造价的3.27%计付。合同签订后,陈xx共施工三个路段,即xx洼段、xx后段、及xx段的路基部分。2008年12月28日,xx建筑公司委托其副经理付xx与陈xx进行结算割帐,其中xx洼段1460×4=5840平方米、工程造价为303680元;xx后段743×5=3715平方米、工程造价为193180元;xx段3128×4=12512平方米,因陈xx仅施工路基部分,割帐时双方按10元/平方米结算,工程造价为125120元。 陈xx施工工程总造价为621980元,xx建筑公司代收代缴的税金为20338.75元、xx洼段和xx后段应收取的管理费为31531.50元、xx段应收取的管理费为7940.31元(按本工程段实际施工量占总施工量的比例计算),xx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539653.16元,至今尚欠陈xx22516.28元未付。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xx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公路施工工程中的部分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原告,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的部分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石子款由被告代付,证据不足,且双方在割帐时并未提及,被告的该反驳理由不予采纳。被告xx建筑公司称xx县xx镇人民政府工程款未到清偿期限,与事实不符,被告xx建筑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建设方尚欠其工程款,因此被告的该辩解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被告支付毡子款的问题,因原、被告就毡子的数量、新旧、价格等方面均存在争议,且该部分款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关于该款可另案处理。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xx县xx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xx工程款22516.2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1187元,由被告xx县xx建筑公司负担363元。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陈xx以其xxxx园艺场的名义与上诉人xx建筑公司签订公路建设施工合同,将上诉人承揽的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工程分包施工,因被上诉人不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被上诉人施工工程造价应依2008年12月28日的结算割帐明细表确认,在扣除已付款、管理费和税金后,其余部分上诉人应予偿付。上诉人主张其为被上诉人垫付石子款21100元、被上诉人直接向xx县xx镇人民政府预支工程款9000元,该两笔款项应从2008年12月28日双方割帐结算余款中扣除,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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