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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程质量律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索赔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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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索赔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4月,某市某某企业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某某建筑公司为某某企业建一幢办公楼。合同规定:某某企业提供建筑材料指标,办公楼的主体工程内同外承重墙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红机砖,每层用水泥圈梁加固,竣工交付验收合格后交付某某企业使用。合同还约定,若验收后6个月内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由某某建筑公司修复。2016年5月,办公楼竣工,双方进行验收,某某企业发现本楼的第三层承重墙墙体裂缝较多,要求修复。某某建筑公司认为此问题不存在安全隐患,以不影响使用为由拒绝修复。双方协商不成未进行验收。两个月后,某某企业发现袭缝越来越多,并认为此工程质量抵劣,系危险用房不能使用,要求某某建筑公司拆掉第三层承重墙重建。(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解答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咨询服务)某某建筑公司提出出现裂缝属于砖的质量问题,与施工技术无关。因双方分歧较大,某某企业以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公楼三、四层拆了重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例中,施工人某某建筑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是毫无疑义的。某某企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该公司拆除所建办公楼的质量问题的第三层和第四层,并进行重建。此外,某某建筑公司返工重建后逾期交付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代理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索赔纠纷案诉讼。

为了确保工程在交付使用前符合质量标准,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人的工程质量责任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因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因施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因为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施工人的责任,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也可能是发包人的责任。只有当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是由于施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施工人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因施工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谓“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工期和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施工人进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需要的时间。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代理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索赔纠纷案诉讼)至于这种违约责任的内容,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则施工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如何把握对建筑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原则

 

《解释》第13条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认定和处理:第一,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接收、使用后,又以工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或作为不予支持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根据《解释》第13条规定,在发包人未经组织验收,即擅自接收、先行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的,可以认定发包人已放弃质量抗辩,并以其使用行为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只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他质量约定则由发包人自己负责。第二,工程未经组织验收,发包人也未提前使用的,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此时发包人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常的抗辩,人民法院对此必须审理。由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属于专业认定范围。(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如何把握对建筑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原则)法院应当要求主张一方申请鉴定。对于《解释》第13条的“合理使用寿命”,可按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对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如何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问题?

首先,是要确保结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这就要求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规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在线解答如何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问题)另有相关规定表明: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其次,由于清单计算工程量与定额计算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针对清单工程量的报价,而不是针对定额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的报价。因此结算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及计算必须是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在线解答如何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问题)也就是说,计算结算的工程量的方法也要合法,不能脱离《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的规定,直接采用工程变更产生的现场实际施工量与清单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在工程量结算中,采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价格是比较公平合理的。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组成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在线解答如何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问题)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应采用补充套用的方法计算,即参考类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定价方法,重新补充确定价格后采用。

 

第四,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调整应该提前预计,并在合同中对于因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措施费用的增减约定费用调整计算方法,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计价原则及方法,以免纠纷的产生。

 

第五、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也是避免工程量结算纠纷发生的一个途径。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价的现象。(济南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在线解答如何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问题)另外,招投标双方还应在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特别是约定现场签字人的权限范围和效力,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结算时由于工程签证单上的各种不同签证引起的推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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