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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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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取证以及审查,工程质量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修复费用的承担。

《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

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一、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有效的,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的: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有效,合同未约定相应的质量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质量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人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赔偿。勘察、设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2、施工人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可选择直接请求减少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3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材料。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如果是由于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首先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责任。勘察人、设计人对此有责任的,发包人也进行追偿。由于发包人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或者当事人有这样的默示或口头协议。此种合同条款或协议违反了《国家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3)肢解分包承包工程项目的;

 (4)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承包人在此过程中具有未按照法律规定检验材料构件质量;违法降低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无权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取证以及审查

通常要求专家确定设计、安装、和完成产品和设备安装所需要的细心标准。例如,经常要求专家对工程师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师的细心标准加以评估确定。这些方面可以质询的问题很多,比如技术、经验、和专家的细心程度。

1、改进设计是否低于设计时的标准,如果是,具体哪些方面低?

2、施工和工艺是否低于施工时应具备的标准,如果是,具体哪些方面低?

3、所用材料是否低于类似系统中的材料使用标准?

调查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对于专家判定缺陷原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调查只是初步的和有限的,则专家就没有充分的资料数据判断缺陷的原因。调查应当由与专家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而不是提供证言的专家进行。调查人员采用的凭证和程序是很重要的。在某些工程项目中,调查司空见惯,已经成了例行公事。这些程式化的调查一般是可以信赖的,但也可能对一些细节缺乏注意。(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对专家得出质量缺陷及其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要加以质证。缺陷的发生可能是因为产品设计的不正确,设备的设计不正确,指定在设备中应用的产品不适当;安装不正确;维护不正确。建筑缺陷通常是上述几个原因导致的。专家要区分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造成缺陷的一个诱因。专家应足够细心以区分是表面缺陷(如粉刷墙面裂纹),还是结构性缺陷(例如基础移位)。专家形成结论的科学基础和事实基础也应当质证,例如:

1、工程改造中是否有缺陷?

2、工程改造的设计中是否有缺陷?

3、设计对造成缺陷起重大作用?如果是这样,具体数额是多少?

4、施工,或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对工程缺陷是否起重大作用,如果是,具体数额?

5、设计、施工、材料的使用是否违反了当时已经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安全指令?

6、工程的建成情况是否符合图纸技术规范?如果没有?具体有哪些不符?

基于对缺陷原因的判断,专家可能提出维修方案。维修费用是一个焦点问题。通常不允许更换缺陷工程所有的部件,比如实际只有5%的工程缺陷,就不能因此废弃95%的完好工程。维修应当恢复到原来(竣工时)的条件,还是维修开始时的条件?这也是常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因为发生质量争议时已经是完工以后很长时间以后,工程已经被使用很长时间了。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业主有权恢复到同原来承包商签订合同以前的状况,而不是取得正在更换工程的价值。维修缺陷工程的费用可能超过缺陷造成的价值损失或不动产的初始成本。专家提出的维修方案可能是特别费钱的方案。这都是确定判决结果应当考虑的。(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此外,专家可能与维修工程有某种利益关系,这也是要加以审查的:例如,当事人是否已经给了专家大笔费用去设计维修工程?采用特定的承包商,或采用某个程序或产品,专家是否有特殊利益?如果付款给专家要其监督维修工程,专家也会有利益关系。如果专家提供的维修方案有缺陷,专家的能力就会受到质疑,并从而使他的整个观点受到怀疑。

最后,维修费用要由专家计算、监督甚至确定。无论什么情况,维修费用的细节都要同专家核实。适当的取费因素以及专家的计算方法都应当加以审查。质询的问题包括,计算是否反映当地的经济,财政和市场情况;当地的成本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具体缺陷。不可预见费用和间接费用通常在计算中采用,利润、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用、和设计费用等都应加以审查。常见的问题,如:什么样的维修设计和费用可以弥补设计和施工缺陷?

在建筑缺陷索赔中,证据材料的制作尤其重要,因为判断是否存在缺陷责任往往要看被告是否达到了本行业的细心标准,从而判决当事人是否有过失。这需要专家评估实际履行过程。因此,工程项目的完整书面记录和文件不仅能描述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而且也成为确定实际履行情况的唯一根据。这也是专家获得必要文件,形成其结论的最经济的途径。没有完整的项目完成记录,专家可能不能得出完整的和最终的结论。(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下列承包商和设计人的文件对于描述项目完成情况是有用的:每日报告、照片、日记、备忘录、工作会议记录、变更令,分包商、设计人和业主之间的来往记录、进度付款请求、施工进度计划。

此外,通过证据材料制作,收集施工和设计合同的副本,从而确定哪一个承包商或分包商安装或履行了缺陷工程。

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可能要对违反合同承担责任。收集证据材料还要收集其他已经作出的担保。在信函、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电话记录中可能作出了有关合同履行和质量方面的陈述。产品宣传可能扩大承包商的担保范围,应当纳入证据材料中。在一个案例中,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承包商给业主的产品宣传中要在合同规定的一年担保期之外提供20年的担保。这样,由于工程在竣工6年以后开始脱落,法院判决承包商承担维修责任。因此,合同、其他书面记录的陈述、以及产品宣传资料应当包括在证据材料中。

工程缺陷索赔的证据材料应注意下列材料,不动产的租赁、转移,维修记录,有关房主对房屋缺陷的投诉记录。

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文件往往涉及列举缺陷情况,这对于后来的购买者诉讼很重要。维修记录往往能显示由于维修保养不适当,或疏于维修使得缺陷变得更加严重。(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三、工程质量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工程质量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也是施工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对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法定地位,以及质量是否合格高于合同约定的至高意义。根据连带责任的含义,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的上家被诉要求承担质量责任的,实际施工人的上家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 如果没有被追加的,其上家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质量不是施工方的单方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负有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因此,如何依法确定质量责任人是维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前提。实际施工人应当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质量责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都应承担过错责任。

当然,如果在保修期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施工单位应当首先进行维修,待确定责任者后,维修费用由缺陷责任者承担。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要有高度的重视。(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2、按照过错大小分配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的质量责任

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人,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无效合同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最大利益,实际施工人应主张按照过错大小分配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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