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工程质量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如何处理等法律问题解析。 一、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工程质量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工程质量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施工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也是施工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对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法定地位,以及质量是否合格高于合同约定的至高意义。根据连带责任的含义,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的上家被诉要求承担质量责任的,实际施工人的上家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 如果没有被追加的,其上家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不是施工方的单方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负有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因此,如何依法确定质量责任人是维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前提。实际施工人应当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质量责任。(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都应承担过错责任。 当然,如果在保修期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施工单位应当首先进行维修,待确定责任者后,维修费用由缺陷责任者承担。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工程质量保修义务要有高度的重视。(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2、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按照过错大小分配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的质量责任 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人,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无效合同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最大利益,实际施工人应主张按照过错大小分配实际施工人与其上家的质量责任。 二、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三、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⑸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 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四、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有效的,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的: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合同有效,合同未约定相应的质量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质量违约责任。 1、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勘察、设计人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赔偿。勘察、设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2、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施工人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可选择直接请求减少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建筑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3、 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材料。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如果是由于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首先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责任。勘察人、设计人对此有责任的,发包人也进行追偿。由于发包人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或者当事人有这样的默示或口头协议。此种合同条款或协议违反了《国家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3)肢解分包承包工程项目的; (4)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承包人在此过程中具有未按照法律规定检验材料构件质量;违法降低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4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建筑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无权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咨询,在建筑质量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质量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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