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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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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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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2012年12月,原、被告签订《年产20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生产线热能干燥工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经结算工程造价1730457元,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073286元。2014年1月,原、被告又口头约定热能中心干燥机控制室建设,工程造价26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24.7万元。以上二项被告共计欠工程款1320286元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2028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辩称,对工程的事实无异议,因工程未结算,要求第三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审核后支付工程款。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2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年产20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生产线热能干燥工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年产20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生产线干燥工段全部设备的基础。2012年11月原告开始施工,2013年4月竣工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进度及付款情况确认表,该确认表明确表明工程结算为1730457元,被告应付工程款1730457元,已付工程款657171元,尚欠工程款1073286元未支付,2014年4月15日被告盖章签名予以确认。2013年10月,原、被告签订热能中心干燥机控制室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开始施工,2014年3月竣工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进度及付款情况确认表,该确认表明确表明工程造价26万元,应付工程款24.7万元未支付,2014年4月15日被告盖章签名予以确认。以上二项工程款共计1320286元,经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2028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经询问被告以工程未结算为由不予支付该工程款,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

另查明,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短期(6个月以内)基准贷款年利率为5.60%。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付款确认表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可以采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年产20万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生产线热能干燥工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热能中心干燥机控制室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工程完工后,原告A交付被告B使用,并出具工程进度及付款情况确认表,付款确认表上明确表明工程款1320286元未支付。被告B在付款情况确认表上签名并认可,应视为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情况无异议,被告以工程结算表未审核,要求第三方对其进行审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将该工程建设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双方均在工程款确认表签名并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32028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原告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由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A工程款1320286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日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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