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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转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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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转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表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8年1218日下发,如需解决建筑工程纠纷、建筑劳务工资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18〕62号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济建发〔2015〕29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238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继续执行该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转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附件: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是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使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缴存单位三方共管协议。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银行名单,由缴存单位自主选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银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审核后,持《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还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承诺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专用账户,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存凭证。

同一建设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200万元。

第八条  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确需动用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管银行凭主管部门批准意见支付。---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保证金一经使用,缴存单位须于60日内按规定数额补齐。逾期未补缴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责令限期补缴。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

(一)缴存单位自保证金缴存之日起,连续1年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依缴存单位申请,其新建工程项目可免于缴存保证金;连续2年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依缴存单位申请,可予全额返还已缴存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严重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新开工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三)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未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核算与发放管控监督不力,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新承揽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四)对缴存单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动态调整和免缴申请,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在门户网站实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返还保证金的情况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管银行凭主管部门签发的《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施工单位、建筑劳务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总承包单位劳务费支付情况,以及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拖欠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并在济南建设网上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照原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揽新工程项目且缴存1%劳务工资保证金后,可申请返还按济建资字〔2011〕6号文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济建资字〔2011〕6号文件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办法实施后可申请返还。

第十六条  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同一单位在市、县(市、区)两级专用账户缴存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额度,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表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8年12月18日下发,如需解决建筑工程纠纷、建筑劳务工资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以上是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我委制定的《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济建发〔2015〕29号文件于2015年12月1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目前已即将到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3号)和《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25 号)要求,经对《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确定继续执行该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现将继续执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读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与现行政策法规有关规定相一致

1.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57号)规定:“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予以保留。---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关于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之规定:“(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领域拓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分别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各按1%的基本比例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与企业诚信状况挂钩,连续1年未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可免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未拖欠的可全额退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同时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按2%的比例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这与鲁政办发〔2016〕41号文件有关规定相一致。---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6号)规定:“(五)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欠薪行业。”目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已覆盖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且收缴、使用、退还程序规范、运行有序,确保了及时收缴、按时退回。

二、《管理办法》对保障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解决农民工现实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建筑市场深层次的原因,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尚未得到根治,拖欠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元旦、春节等行业惯例工资支付重要节点时期,一旦劳务费结算不清或用工单位不能及时筹措资金、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不仅影响农民工日常生活,而且农民工急于拿到工资返乡过年,容易产生矛盾激化,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以来,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留有这部分专用资金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解决农民工现实困难,为农民工基本生活和顺利返乡“托底”。

三、《管理办法》有利于减轻诚信企业资金负担

《管理办法》在规定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与企业诚信状况挂钩、进行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限额封顶制度,同一建设单位累计最高缴存额10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累计最高缴存额200万元,极大减轻了企业资金负担,形成了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管理模式。特别是今年以来建筑原材料和人工费价格持续走高,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资金压力,继续实行建筑劳务保证金限额封顶制度和动态减免缴存措施,显得更加必要。

综上,《管理办法》符合上位法和国家、省现行政策相关规定,其制定目的明确、配套措施完备、可操作性较强,企业普遍遵守,实施效果较好,社会各界也较为认可,有必要予以延期继续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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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制定本方案。---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以及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深入组织调查摸底,限期督促返还。修订完善保留的4类保证金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实施,加快推行银行保函缴纳方式,构建信用体系约束新机制。通过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职责分工

  (一)省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做好各自专业工程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修订配套管理制度。

  (二)各市、县(市、区)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方案,摸清底数,督促及时返还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对擅自设立的其他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并按返还时间节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还措施,具体负责清理和退还工作。--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摸清底数。2016年10月10日前,由各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组织摸清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保证金的底数,包括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超额收取和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建立工作台账。

  (二)限期督促返还。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谁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组织制定返还计划,落实返还工作责任,2016年10月10日前将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12月底前将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并按规定或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市场主体间按合同约定收取但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各市、县(市、区)要限期督促返还,必要时协调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立即废除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停止收取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擅自新设立保证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规范保留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的可减免缴纳,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按2%缴纳。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转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缴纳。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订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建立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成效。2017年1月15日前,各市形成本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总结,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级政府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抓好对主管行业领域的调度督导,倒排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度。各市要按月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及工作总结,于每月6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报送,一并上报《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10月起,省直有关部门将对各市开展督导检查,发现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严格追究责任,并向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三)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县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违规提高收取标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省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作为失信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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