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互联网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程序:第一,及时催告。依照《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承包人在催告时应当向发包人催告,并且留给对方合理期限,如果合同上没有约定,原则上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15天。催告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以便保留证据。催告通知上应当写明工程价款的金额。

     第二、实际行使优先受偿权。发过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从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特别要提醒的是,优先受偿权行使的申请必须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的6个月内主张,否则权利丧失。

   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拖欠工程款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根据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处理情形不同:(一)、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已完工程质量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 (二)、已完工程经修复后合格。 如果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经过返修后合格的,在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情况下,再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计算。如果承包人拒绝返修,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予以支付。 (三)、已完工程经返修后仍不合格。 如果已完工程不合格,经返修后仍然不合格,则业主方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解决)

三、司法解释对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新规定以及对合同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1、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农民工工资涉及劳务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第7条明确劳务合同合法有效

农民工工资涉及劳务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第7条明确劳务合同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不认为劳务合同为转包,也不支持认定劳务分包为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第7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2、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司法解释第26条体现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

司法解释第26条体现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即便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要求共同被告负连带责任的主张。

司法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司法解释第6条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

司法解释第6条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此规定对施工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合同签约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司法解释第6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61718条规定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

司法解释第61718条规定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以及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司法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司法解释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

产生“黑白合同”的主要原因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 的区别界限是看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6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司法解释第22 条规定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

  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7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

按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是逾期结算依约将被视为已确认;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达工程结算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

四、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工程欠款纠纷中怎样防范工程欠款纠纷

第一,在签订的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

第二,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交付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审价师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第三,在目前的建筑行业里,一般都是先竣工,后结算,而且竣工有期,决算无日。可见,竣工后6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对建筑企业的一个严峻的考验。对建筑企业而言,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或建设方有意拖延时日的话,一定要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避免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第四,法律讲究证据,谁掌握证据,谁就拥有主动权。建筑企业在行使优先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各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特别要注意对发包方的任何承诺均要求其签字(盖章)认可,以免口说无凭。(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工程欠款纠纷中追讨工程欠款的途径有哪些

1、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工程欠款纠纷中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2、工程欠款纠纷中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实践中,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找追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好了,那么会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将自己割伤。

如果追债公司的行为情节把握不准,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那么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若追债公司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被欠款人作为追债公司的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则是主谋,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主犯还要从重处罚。

3、工程欠款纠纷中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

如果欠款人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一些欠款人在为了将欠款及时追回,又不想通过的诉讼方式时,则会选择非诉的方式来追讨欠款。(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咨询,在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咨询。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提供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