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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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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及建筑工程非法转包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对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法院审理后,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做出判决。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  原告诉称

1、判令被告路xx给付原告建筑工程劳务费xx元及利息损失xx元;2、判令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路xx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  被告辩称

1、原告与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也不知道原告是谁。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是与另一被告路xx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按实际建筑面积实行包干工程造价、工程实行包工包料,一切工程所用材料有乙方自行采购,乙方负责一切开支。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不与第三方发生任何经济关系。2、原告应向被告路xx要工人工资或材料费。3、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按照《建筑工程合同》已支付所有应支付工程款,不但不欠乙方路xx的工程款,而且还远远多支付给其工程款。(有支款和拨款发票)

 

被告路xx辩称,1、该工程的钢筋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并于2013620日进行结算,对本案事实部分认可。2、答辩人不具备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应承担支付以上人工费的责任。虽然答辩人与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进行所谓承包,但是本人是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安排的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工地,真正工程发包人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是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3、两被告之间不是工程承包关系,两被告均没有建筑工程资质。本人只是工程项目负责人,代替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工地。4、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适用法律错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  法院查明

2011年71日,被告路xx与刘xx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路xx承接了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位于xx市xx装饰城xx的办公楼工程。随后,被告路xx又将该工程的钢筋施工部分分包给了原告。原告组织人工按照要求完成了施工。2013年620日,被告路xx向原告亲笔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xx钢筋人工费叁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xx元,到2013年930日一次付清。欠款人:路xx,2013年620号,明云物流工地”。随后,原告一直催要该欠款,二被告互相推诿,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我院。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与被告路xx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形式上来看,是刘xx与被告路xx个人之间签订的,未加盖单位公章;从实质上看,二被告均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所以二被告间的工程发包关系系非法发包。被告路xx将钢筋施工部分分包给了原告,同样二者也均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系非法转包。但是原告李xx在此工地上确已付出了劳动,系实际施工人,而被告路xx作为实际欠款人,应当承担给付义务。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有义务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还款的责任。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约定了给付时间为2013年930日,可以从2013101日起至判决履行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路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人工工资xx元。

 

二、被告路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101日起至判决履行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xx车辆停放配载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路xx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李xx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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