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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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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工程欠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认为谈建筑工程给付工程款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2013年61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一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施工地为山东省xx市。分包工程施工范围为xx市xx1#2#4#5#xx楼,3#6#xx楼,2#xx楼通风机防排烟系统安装。合同价款为4550000元。《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内容并通过验收,然而,被告xx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合同款,剩余的1775452元工程款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xx一中系工程的发包方,至今,被告xx一中仍有部分工程款未向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认为,xx公司拖欠工程合同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xx一中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虽经原告催告,两被告均未履行,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合同款1775452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标准支付从20153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合同款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xx一中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1775452元工程合同款承担支付责任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从2015312日起至实际之日止的合同款利息;要求原告对涉案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辩称第一被告确实承包了xx市xx的空调施工,对原告所起诉事实及欠款数额及应承担的银行利息均无异议,但因我方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原告。

   被告xx一中辩称,原告要求答辩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工程款,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一、原告所称答辩人“欠付工程款三千万余万元”,没有依据。答辩人与xx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2013年318日签订《xx市xx新校区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价款xx元,付款方式约定在空调工程完工付至合同价30%,完工满一年付至决算审定价的60%,由于承包方xx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答辩人出具工程决算报告,答辩人按照合同应付工程款xx元,实付工程款xx元,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答辩人没有拖欠xx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原告不能因此享有优先受偿权。二、由于xx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答辩人发出(2014)保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答辩人将xx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0万元(以工程决算为准)支付给法院指定账户,答辩人除已经支付工程款xx元外,工程决算后剩余工程款已经被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答辩人现在不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如超过6300万元,答辩人同意支付给原告。综上,到现在为止,答辩人不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待工程决算确定数额后,才能确定是否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因此,在未进行决算审计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明显不足。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3年318日,xx一中与xx公司签订xx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xx市xx新校区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及安装。其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为xx元。付款方式为空调工程建设完工付至合同价30%,完工满一年付至决算审定价的60%,满两年付至决算审定价的90%,满三年付清决算审定价的所有尾款。被告xx一中与被告xx公司对上述工程尚未最终结算。2013年61日,被告xx公司将xx市xx新校区中央空调机房设备及管道安装分包给张xx。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进行了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2014年1014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结算单最终结算金额4233452元。被告xx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775452元一直未支付,被告xx公司对以上结算金额及欠款事实均予以认可。现原、被告因拖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xx提交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工程结算单一份、证明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被告xx一中提交《xx市xx新校区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复印件一份、对账还款备忘录一份、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4)徐某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及追回付款通知书一份、徐执字第216、1691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可。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张xx在与被告xx公司签订合同后,组织人员对承包工程进行了施工,所完成的工程数量也已经被告xx公司确认最终结算金额4233452。被告xx公司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775452元。原告与被告xx公司对此均无异议,欠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对下欠的工程款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张xx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合同款1775452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标准支付从20153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合同款利息,被告xx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系被告xx公司从被告xx一中处承包后转包给原告张xx,但两被告对上述工程并未最终结算,对被告xx一中尚欠付被告xx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不能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xx一中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xxxx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工程合同款1775452元及利息(从20153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标准计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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