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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建设单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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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建设单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如何处理?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纠纷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以下是“建设单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解答。

 

一、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建设单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误,承包人如何处理?

 

工期的起算期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确定开工日起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开工日期应该以合同里约定的日期为准,交地的日期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开工的日期。(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但是,实现场地的三通一平和交地是建设单位的义务,如果开工令确定了开工日期,但是由于建设单位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导致实际上无法开工,那么工期的起算就不能按照开工令记载的日期来确定,只能是自开工障碍消除以后开始计算工期的起算日期。(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2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应顺延工期。”结合本问题,我认为施工单位可以自己设计交地联系单,从甲方实际交地来确定工期的起算期。

 

二、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是否必然带来工期的顺延?

 

通常来说,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会带来工期的顺延,并且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会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参考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1款的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第13.2款规定“承包人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因此,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通常会带来工期的增加,但是不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如果增加的工作量并非在工程总工期的关键线路上,就只增加工程造价而不影响总工期,所以具体如何顺延,延长多长时间,要求施工单位在发生工程变更后14天内向建设单位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以建设单位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顺延时间为准。如果建设单位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在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施工单位顺延工期的要求。

 

三、建设施工企业签订黑白两份合同,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司法解释》第21条就建筑市场大量存在的“黑白合同”的处理作了规定。此条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目的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禁止性规定相一致,确保当事人能够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合同当中,并确保当事人按照该实质性内容履行。因此,当依法应到招标的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发生纠纷,司法处理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相应内容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解答)至于其他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哪一份合同为依据,我认为要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时间先后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没有时间先后或不能证明时间先后或虽有时间先后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先签订的合同的,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既无时间先后,又无法证明实际履行情况的,则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纠纷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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