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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纠纷

济南建筑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纠纷----上诉人诉称

xx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67603元,改判驳回xx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济南建筑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7年620日,xx公司向xx湖环湖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承包了xx湖环湖公路xx湖旅游码头至xx峡(第一标段)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的工程款是由现有施工图工程数量清单加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甲方(业主单位)或甲方(业主单位)监理签证的设计变更工程计量清单,结合本协议附表《xx湖环湖公路路基土石方公路路面单价表》进行结算,如有未列项目或变更项目单价缺项时由甲方(业主单位)召开四方(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会议决定。本结算办法不再附加管理费、税金等其他任何费用,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二年内付清工程款,第一年付总工程款的60%,第二年付总工程款的40%。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甲方(业主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则每延误支付一个月,由甲方(业主单位)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2008年1210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xx湖环湖公路(I标)路面施工合同》,xx公司将该项目工程中的路面工程以“包工包料、全额垫资”的方式发包给xx公司施工,该合同第十条约定:1、工程结算据实结算,以业主和财政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支付:xx公司完成全部工程量,经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业主支付给xx公司工程款后十日内,xx公司根据xx公司完成的投资额,按比例支付给xx公司。即xx公司按业主到位路基路面及附属工程等总资金额支付xx公司35%,如果业主对此项目工程款全部付清,xx公司需向xx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项,xx公司自行承担垫资风险;如业主拖延支付xx公司工程款,致使xx公司拖延支付xx公司工程款,xx公司不得追究xx公司的延期付款责任。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xx公司严格依约对该工程施工,该工程于2010年3月完工验收后,双方于2014126日办理了工程款结算,确认xx公司承包施工的路面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6283004.69元,但xx公司分别于2009年78日向xx公司付款100万元,于2010212日向xx公司付款30万元,于2011124日向xx公司付款20万元,于2014129日向xx公司付款100万元,于2016621日向xx公司付款50万元,于2016109日向xx公司付款30万元,共计向xx公司支付了330万工程款,尚欠xx公司工程款2983004.69元。xx公司多次向xx公司要求支付工程余款,但xx公司未予支付。另查明,业主单位xx湖环湖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工程竣工前已经向xx公司支付4笔工程款,共计700万元,其中200824日支付400万元,2008714日支付100万元,20081017日支付xx公司100万元,201028日支付100万元,共计支付700万元。xx公司于2017年413日公司名称由xx市xx水陆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公司于2016年825日公司名称由xx市xx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xxxx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建筑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xx公司将所承包的xx湖环湖公路xx湖旅游码头到xx峡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中的路面工程转包给xx公司,属xx公司将所承建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将部分工程发包给xx公司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故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但xx公司依约施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xx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经结算,xx公司所施工总的工程款为6283004.69元,xx公司已付款330万元,尚欠2983004.69元,故对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工程款2983009.6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54510.42元。1、根据xx公司、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第十条约定:1、工程结算据实结算,以业主和财政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支付:xx公司完成全部工程量,经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业主支付给xx公司工程款后十日内,xx公司根据xx公司完成的投资额,按比例支付给xx公司。即xx公司按业主到位路基路面及附属工程等总资金额支付xx公司35%,如果业主对此项目工程款全部付清,xx公司需向xx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项,xx公司自行承担垫资风险。因在2010年3月工程完工前,业主单位xx湖环湖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支付了xx公司工程款700万元,该款依双方付款约定,xx公司应于业主支付xx公司工程款十日内,按35%标准支付给xx公司,即xx公司应于2010年410日前支付245万元(700*35%),但xx公司仅付款130万元,xx公司未按期支付115万元,后xx公司又于2011年124日付款20万元,故2010410日至2011124日期间,xx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54694元(以本金115万元,按年息6%);2011124xx公司付款20万元,xx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95万元,2011125日至2012331日(竣工满二年)期间,xx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67305元(以本金95万元,按年息6%)。2、关于工程竣工届满二年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首先,根据xx公司与xx湖环湖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的工程款是由现有施工图工程数量清单加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甲方或甲方监理签证的设计变更工程计量清单,结合本协议附表《xx湖环湖公路路基土石方公路路面单价表》进行结算,如有未列项目或变更项目单价缺项时由甲方召开四方(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会议决定。本结算办法不再附加管理费、税金等其他任何费用,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二年内付清工程款,第一年付总工程款的60%,第二年付总工程款的40%。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则每延误支付一个月,由甲方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在该合同的基础上,xx公司承包该xx湖环湖公路(I标)路面工程,xx公司、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1、工程结算据实结算,以业主和财政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支付:xx公司完成全部工程量,经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业主支付给xx公司工程款后十日内,xx公司根据xx公司完成的投资额,按比例支付给xx公司。即xx公司按业主到位路基路面及附属工程等总资金额支付xx公司35%,如果业主对此项目工程款全部付清,xx公司需向xx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项,xx公司自行承担垫资风险;如业主拖延支付xx公司工程款,致使xx公司拖延支付xx公司工程款,xx公司不得追究xx公司的延期付款责任。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该合同第十条的付款方式,系建立在对xx公司与xx湖环湖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约定的付款期限信赖的基础上,即xx公司确信xx湖环湖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能依其合同于工程完工后二年内付清工程款,才签订xx公司、xx公司间合同付款方式。但xx公司与业主单位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xx公司如未能收到工程款,应在合理期限通过合法的方式向业主单位主张工程款,但xx公司没有,其怠于主张工程款的行为导致xx公司未能及时收到工程款(且xx公司已收到工程款xx公司也未支付),损害xx公司的合法权益。另,根据xx公司与业主单位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甲方(业主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则每延误支付一个月,由甲方(业主单位)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在业主单位逾期付款后,依合同xx公司可以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业主单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也即业主单位逾期付款,xx公司依合同能获得逾期付款利息,而如适用xx公司、xx公司签订合同第十条约定,xx公司无需对xx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显然对xx公司系不公平的。其次,本案因xx公司违法将所承建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xx公司施工,该建设工程合同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归于无效,故双方合同中关于限制xx公司向xx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条款无效,xx公司不得援引该条限制xx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xx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款,但由于xx公司、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建立在xx公司与业主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之上的,而xx公司与业主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系有效合同,故xx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二年内付清xx公司工程款,依法xx公司应在工程竣工二年后对所欠xx公司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2012年41日(工程竣工二年后),xx公司已付款150万元,尚欠xx公司4783004.69元,xx公司于2014年129日付款100万元,201241日至2014129日,xx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524772元(以本金4783004.69元,按年息6%);2016621xx公司付款50万元,2014130日至2016621日期间xx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42240元(以本金3783004.69元,按年息6%);2016109xx公司付款30万元,2016622日至2016109日期间xx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9225元(以本金3283004.69元,按年息6%);20161010日至2017610日期间,xx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367元(以本金2983004.69元,按年息6%)。故至2017610日,xx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367603元,故对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54510.42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xx公司认为其实施该工程系向银行举债而来,要求xx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9%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纠纷----一审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xx公司工程款2983004.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67603元;二、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xx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66元,由xx公司负担6666元,由xx公司负担40000元。

 

济南建筑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纠纷----法院认为

 

一、关于工程竣工二年内xx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首先,xx公司主张其收到业主支付的600万元不属于路基路面及附属工程款,而是土方工程款,其无须按照35%的比例支付给xx公司。本院认为,该600万元土方工程款属于xx湖环湖公路xx湖旅游码头到xx峡的公路工程款总资金额的一部分,而xx公司与xx公司约定35%的比例指向的是路基路面及附属工程等总资金额,因此,xx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xx公司主张其收到业主支付的600万元是在xx公司与xx公司2008年1210日合同签订前,其无须向xx公司支付该600万元的35%。本院认为,双方约定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业主已到位总资金额的35%,20081210日合同签订前xx公司已收到业主的600万元属于业主已到位的总资金,因此,对于该600万元,xx公司应依约向xx公司支付35%,xx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二、关于xx公司是否应向xx公司承担工程竣工二年后延期付款利息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xx公司将承包的xx湖环湖公路xx湖旅游码头到xx峡的公路工程中的路面工程分包给xx公司施工,违反以上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故xx公司上诉称合同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故合同中关于限制xx公司向xx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条款亦归于无效,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在工程完工二年后对所欠xx公司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xx公司向xx公司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时,可对xx公司2017年727日向xx公司支付的200万元予以抵扣,本院在二审中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纠纷----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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