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水井施工合同,被告将钻水井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中约定了钻井的数量、规格及单价。工程完工后,经核算,工程款共计21058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00000元,尚欠110580元。2013年8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XX验收了水井工程后,给原告出具了110000元的欠款条,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未答辩。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水井施工合同,被告B将XX区园林处办公楼水源热泵采暖系统水源井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单井有效进尺分段结算,即深度100米以内按220元/米计算,101-200米按260元/米计算,201米以上按300元/米计算。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原告共施工三口水井,深度分别为163米、303米、351米,工程款共计210580元。2013年7月8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当日,原告书写了钻井验收单,其中载明了原告施工的三口水井的施工进度及深度。2013年8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XX组织验收了水井工程,经双方协商,刘XX在原告提供的钻井验收单上书写了欠付工程款的字据,内容为:“已付10万元,欠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三个月之内付清,验收人,刘XX,2013年8月14日,B”,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双方签订的水井施工合同违约条款中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总工程款每日2‰支付滞纳金。庭审中原告称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过高,要求被告按年利率36%支付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82500元及自2015年12月15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付清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款条、水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承包被告水井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1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水井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按总工程款每日2‰支付滞纳金,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过高,要求被告按年利率3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A工程款11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6%支付欠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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