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原告诉称 2013年被告B承揽了XXXX经济开发区XX社区二期工程,2013年11月15日,该公司项目部经理C与原告签订了A-38号、39号、58号、59号、26号楼楼顶屋面建设协议书,并约定“每完成一道工序,项目部应拨付结清相应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了40多名民工开始施工,2013年12月20日经被告验收并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17515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该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37515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7515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C均未答辩。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3年8月7日,被告XXXX经济开发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将XXXX经济开发区XX镇XX社区二期工程发包给被告B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B安排被告C为XXXX经济开发区XX社区二期工程XX项目部负责人。2013年11月15日,该公司项目部经理C与原告签订了A-38号、39号、58号、59号、26号楼楼顶屋面建设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2013年12月20日被告C安排员工王XX、徐XX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并对工程价款签字确认,该工程款总价为31751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支付部分欠款,尚欠工程款137515元至今未付。2015年3月27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7515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工程量及价款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原告A分包了被告B承建的位于XXXX经济开发区XX镇XX社区A-38号、39号、58号、59号、26号楼楼顶屋面建设工程项目,经与负责施工的被告C结算,被告B尚欠原告A工程款137515元。因被告C系该工程负责人,属职务行为,该工程款应由被告B偿付。原告A诉请被告B偿还该款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A工程款137515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