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2014年7月14日,原告为被告承揽XX工地的钢结构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总计221000元。虽被告承诺2014年9月16日前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而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 被告C辩称,被告从未承接过涉案工程,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合同中被告的公章系伪造,被告C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4年7月14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A承揽被告B的车间钢结构部分工程(该工程由被告B从发包方邓某处承包),付款方式为双方签订协议二天内付十万元,钢梁进工地安装时付八万元,钢结构安装完工后进彩板前付十六点二万元。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B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2014年9月10日,被告B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B欠AXX工地工程款总款为贰拾万零贰千元正(202000元正),变更部分约计19000元另计,最晚还款期限为2014.9.16日前付清。签字:B2014.9.10”。经本院向被告B调查,被告B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 另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中甲方一栏加盖有“C(京)”字样的印章一枚,被告C对该枚印章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向XX市公安局报案。后经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协议中加盖的印章与C的印章不一致。经质证,原告对该鉴定书无异议,并于2015年7月31日撤回了对C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间及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协议一份、欠条一份,被告C提交的受案回执一份,本院调取的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一份、立案决定书一份,本院的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中加盖的“C(京)”字样的印章虽系伪造,但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据被告B给原告A出具的欠条,能够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200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B调查时,被告B对欠条中注明“变更部分约计19000元另计”的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除欠原告工程款202000元外,原告另行干了价款为19000元的工程,但被告B以发包方邓某不同意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对此本院认为,该19000元款项系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约定,与邓某是否同意支付无关,被告B的该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A要求被告B支付工程款总计221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B支付该工程款利息,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A自愿撤回对C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B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款总计22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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