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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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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解答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法律问题。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诉讼。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判令B赔偿经济损失32117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BB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B将其承包的XX新城小区住宅楼的劳务工程分包给B施工,工期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但因B未按期完工,也未按质量要求施工,给B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B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其在施工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而是B原因造成的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并且给B造成了相关损失;双方已对工程结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B同意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返还B质保金70381元、支付小区大门零工费用及工人受伤赔偿费,B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同时提起反诉,要求B返还质保金70381元、支付小区大门工程零工费47300元、受伤工人赔偿费20000元,合计137681元,并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B针对B的反诉辩称,

双方确实达成了决算协议,但质保金应在工程完工并确保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能返还,现B施工的工程并未完工,故不同意返还其质保金;小区大门工程只有一小部分系B施工,约占施工量的六分之一,其主张的施工费数额没有根据,故不同意支付;B主张的工人受伤赔偿费已经处理完毕,不同意支付。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居是由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B承包了部分施工项目。2015年4月22日,BB签订经了一份XX城劳务合同,约定:B将其承包的XX城小区9、10、16号住宅楼劳务分包给B施工,主体工期2015年5月1日至6月20日,装饰装修工期2015年6月30日至9月30日,每个节点按核定完成量的65%支付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在工程完工核定工作量后换房,留5%质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赔偿因此给B造成的全部损失,因B工程进度滞后,连续三次工程进度达不到B、监理要求或质量不合格,B有权另外组织施工力量参与抢工,并且更换队伍,造成的损失由B承担,结算按已完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B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6年2月1日,BB签订了一份决算协议,约定:B施工的工程最终定案总价为1407636.40元,不包含小区大门零工费用,有一名工人受伤的事情依照施工合同条款方式处理。同日,BB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扣留B法定代表人董XX班组5%质保金,此质保金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发放,质保金数额为70381元。2018年4月3日,B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B承包施工的XX公司工程尚未验收和结算。B对其主张的小区大门工程的施工费数额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诉讼中,B申请撤回了要求B赔偿经济损失321174元的诉讼请求,B申请撤回了要求B支付大门零工费47300元及受伤工人赔偿费20000元的反诉请求。

上述事实,有劳务合同、决算协议、保证书、证人郭某证言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根据BB签订的结算协议及B出具的保证书,B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其留存的B的质保金70381元予以返还,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B应予以履行。B承诺的给付期限已届满,其未按期履行,应向B支付相应利息。B的该反诉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B自愿撤回要求B赔偿经济损失321174元的诉讼请求、B自愿撤回要求B支付小区大门零工费47300元及受伤工人赔偿费20000元的反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B质保金70381元;

二、A7038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B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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