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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查明

A认为其与B及他人合伙,由AB承包的某某工程进行投资,投资金额为1500000元,双方约定B给付A利润款1000000元。AB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以B2013929日给A出具的《欠据》复印件为主要依据,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B给付A工程合伙投资利润款1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对于A的诉讼请求,以及A主张的合伙关系,B均不认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A据以诉讼的主要依据系B2013929日出具的《欠据》复印件,B对此不认可。该证据与A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A的主张,该院对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A负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法院查明

B2013929日给A出具《欠据》,双方均认可《欠据》的真实性,但对欠款金额持不同意见,A主张为1000000元,《欠据》中将大写笔误为“壹佰元整”。B主张经结算后欠A10000元,出具了该欠据,大写部分写成了“万”字加单人旁。该《欠据》后半部分载明“上款系A投资壹百贰拾万元三年的利润。此项款某某办公室拨付时马上支给”,A认可B已将本金部分返还给A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根据A提供的《欠据》等证据,能否认定B欠付A1000000元投资利润款。关于该案定性问题,A主张一审法院将该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错误,应为建筑工程投资利润款合同纠纷。本院认为,AB承包的工程进行投资,但A既非建筑工程合同的发包方,也非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或分包方,AB之间不存在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将该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A依据《欠据》及证人证言,主张B欠付其投资利润款。本院认为,A主张与B之间系合伙关系,但其未提交合伙协议等相关证据,因此对A主张双方之间为合伙关系的理由不予支持。B2013929日给A出具的《欠据》大写、小写金额不一致,不符合欠据的形式要件,且按照交易习惯,对欠款额高达1000000元的债权凭证,书写后双方都应对欠款金额、欠款事项、还款日期等重要约定内容认真核对,即使当时未发现错误之处,事后也应发现并及时更正。因此,在《欠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欠款金额为1000000元,A主张将“壹佰万元”误写为“壹佰元”的理由不能成立。A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A进行了投资,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及该《欠据》的具体形成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A根据《欠据》等证据,主张B欠付1000000元投资利润款证据不充分,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B认可欠款10000元,但认为根据《欠据》中“此项款某某拨付时马上支给”的约定内容,某某办公室拨付工程款后,A可向B主张该款项。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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