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纠纷案例
互联网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解答济南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咨询,济南建设工程纠纷律师代理济南建设工程纠纷诉讼.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简介

2003117日,XXXX(以下简称XX”)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XX公司承建XX的伙房、餐厅的土建及水、电、暖安装工程。20031110日,XX公司与非单位人员A签订《XXXX建设公司XX餐厅工程承包分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A分包施工XX的伙房、餐厅的全部土建及水、电、暖安装工程,一切施工事项由A个人负责,XX公司按工程造算价格的1%分得利润,XX公司若出具发票,由建设单位提供代缴证明,剩余部分由A支配。协议签订后,A自行组织施工,自行负责组织人员、组织资金、购进建材,自行设立帐目、支付债务。AXX公司交纳保证金30000元,后因XX缺少资金,工程中途停工,XX所拖欠的工程款,AXX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XX已付工程款1700000元,尚欠3500000元,要求XX支付工程款350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XX公司以审计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为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XX支付工程款426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案诉讼中,XX公司与XX达成调解协议:XXXX公司工程款4260000元于20081030日前付清,其它事项互不追究。但该调解协议未得到实际履行。后在XX集中执行案件中,XX的所有应付债务均按35.95%的比例兑付。其中XX应兑付XXXX公司应付工程款中的250709元,在XXXX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法院强行扣划,其余工程款被A支取。A所承建工程的应交税款税务机关未征收。另,AXX施工总额是5960000元,A也同意以工程总价款5960000元作为基数支付给XX公司1%的利润。2005A所承建的XX因拖欠钢材款,债权人起诉了XX公司,法院作出(2005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A购买钢材系职务行为,XX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XX公司在履行完上述判决义务后,又向A追回了代偿的钢材款。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AXX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名义上是分包,但协议的内容是AXX公司承揽的工程全部承建,因此双方实质上借用施工资质的法律关系,AXX公司的职工,AXX公司之间是在平等主体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在A借用XX公司资质、名义承揽工程后,A在该工程中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A是职务行为,(2005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与(2005X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并不冲突。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协议。但A根据协议约定已完成5960000元工程,其中的4260000元工程款系在法院执行中参与分配并按35.95%的比例兑付,A作为实际施工人参照合同约定取得该工程相应的执行兑付款应予支持。因法院在执行XX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另一案件中,扣划了上述执行兑付款中的250709元,用于偿还XX公司债务,现A主张XX公司返还该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另根据双方约定,XX公司应得工程款(5960000元)1%的利润,即59600元,扣除A已支付的保证金30000元,A还应交付XX公司29600元。综上,XX公司实向A返还现金221109元。因AXX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AXX公司非法所得应依法收缴,收缴决定书另行制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判决:

一、XX公司返还A工程款221109元;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A负担360元,XX公司负担47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XX公司负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查明

在案外人C起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钢材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05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案件中,XX公司答辩称:XX工程系A个人承包,A只是借用本公司资质承包工程。A在该案答辩称:XX工程系其个人承包,查明欠款数额后同意支付。另在该案质证过程中,XX公司明确表示A并非XX公司职工,也不是项目部经理。二审中,XX公司主张A系其单位项目部经理,但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保险缴纳凭证等证明张兆辉系其公司内部职工的证据。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观点

XX公司主张A系其公司职工,但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且其主张亦与其在(2005X民二初字第XX号案件中的答辩及质证意见矛盾,故对XX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虽然XX公司依据(2005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向案外人C支付了钢材款,但XX公司此后又向A追偿回了已付的钢材款,故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借用施工资质的法律关系,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作出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建设工程纠纷法律问题。如遇建设工程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