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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案情简介

2011年913日,原告挂靠第三人C与被告签订三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xx小区4#、5#6#7#8#9#10#11#12#13#14#15#楼地下室土方工程。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机具等进行施工,被告陆续拨付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2年施工完毕,并于20164月交付给被告。201865日,xxxx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造价出具了《建筑工程(结)算编制报告》,确定xx小区7#、10#11#楼地下室土方工程造价为11315685.53元,4#5#6#8#9#12#13#14#15#楼地下室土方工程造价为19139542.92元,合计30455228.45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7796771.00元,尚欠12658457.45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658457.45元及利息(以12658457.45元为本金,自20165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80999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法院观点

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2658457.45元之事实清楚。被告作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其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筑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A工程款12658457.45元及利息(以12658457.45元为本金,自20165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A1580999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解答建筑工程纠纷法律问题,如遇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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