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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土建工程质量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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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土建工程质量纠纷问题

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土建工程质量纠纷问题,哪些情形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超过保修期限但未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脱落致他人损害时施工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为什么还要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等施工质量纠纷可以向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咨询。

一、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在合同法里没有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这个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比例执行。

  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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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资料如下:

  (一)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如下:

  1、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项目批文及复印件;

  2、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

  3、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用复印件;

  4、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书;

  5、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勘察、设计合同用复印件;

  6、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见证单位的见证取样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7、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地下物普探报告;

  8、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勘察设计批准文件。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土建工程质量纠纷问题

  (二)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参建的施工承包单位的资料如下:

  1、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施工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2、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证副本及复印件;

  3、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专职质检员、取(送)样员资格证收用复印件;

  4、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书(必须是本人签字、盖章原件);

  5、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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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参建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料如下:

  1、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建设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2、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用复印件;

  3、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该项目监理组织;

  4、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该项目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质量责任书;

  5、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提供监理大纲。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土建工程质量纠纷问题

   三、哪些情形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土建工程质量纠纷问题)

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的生命,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仍然可以得到法律和法院的支持。所以,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资质不合格,工程质量合格,同样可以得到工程款,否则,资质不合格,质量也不合格,或者说,资质合格,质量不合格,工程款都可能打水漂甚至还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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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土建工程质量纠纷问题)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⑸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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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

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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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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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土建工程质量纠纷问题)

五、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为什么还要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如有关承包人施工资质、工程分包、工程验收、工程保修、工程监理、建材供应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的过错有关,如果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让承包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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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律师王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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