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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成因、特点、及解决办法(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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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成因、特点、及解决办法(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很多建设过程中,承包商为了减少成本的输出,或者其他一些技术方面的要求,通常一些大型设备或者不必要购买的设备都是租赁来使用的。既然有交易,肯定也会出现纠纷。那么在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同纠纷的过程,我们需要了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成因、特点,以及解决纠纷的管理办法。

一、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成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订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合同的内容不全面,缺乏准确性和严密性。在我院处理的27件案件中,合同内容均系寥寥数语,只涉及设备的出租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而对合同的责任承担、运费承担、违约责任及设备维修未有约定,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意见不统一,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纠纷发生。

2、合同履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提前解除合同手续不到位。如在租赁设备用于开掘矿山的案件中,由于矿山所在地政府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调整而发文停止矿山开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双方未及时签订终止合同的书面材料。原告为得到更多的利益,在租赁期满后,以此为依据主张以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而被告则主张以实际履行的期限计算,但无法提供双方终止合同的依据,处理难度较大。

(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个人,设备出租方少部分挂靠在建筑公司,大多为自由经营。设备承租方一般为建筑承包商,租用建筑设备用于基建。

2、租赁设备均为大型挖掘机,该设备的驾驶员均由出租方配备,负责驾驶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其工资一般由出租方承担,实践中也存在双方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例外。

3、无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依主观意愿自由约定,随意性较大。

4、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较高,一般月租金在两万元以上,导致当事人“寸金必争”,焦点比较突出。

(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主要建议

1、建立行业规范。设计专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合同内容应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维修的相关事宜和费用问题、赔偿责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

(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2、构建集中管理的行业管理模式。由于目前大部分合同当事人均为个人,法律观念和认知缺乏,承担责任的方式较为分散,属于民间意义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议借鉴出租车行业的公司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综合保护,一方面有利于行业行为的集中规范。

 

四、建筑工程设备的租赁企业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

(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

(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

(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五、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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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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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承租方名称,建筑施工机械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律师王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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