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实施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文件不符以及发现原设计的错误、遗漏或因其他客观因素而改变原设计方案、结构、数量或调整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这就产生了工程变更。只要在工程实施中有前述情况发生,工程建设相关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包括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设计方)均可据此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和审核。任何工程上的变更势必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运行,都会对工期、成本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工程的投资人的收益情况和承包商的收益情况。因此,工程变更处置的好坏,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完成期,使项目建设的各方效益受到不一样的影响。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原由及范围 1、工程变更的分类: 1.1业主方提出工程变更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1.2、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业主新功能要求、新法律法规要求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 1.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安全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等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工程变更。 1.4、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签于工程施工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1.5、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机关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例如规划变更、环境保护、文物保护)。 2、工程变更的原由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变更的案例,工程变更由以下几点主要因素引起: 2.1、主体行为引起的变更 建设项目主体行为是影响工程变更生成的重要因素。建设项目主体行为包括业主行为、承包商行为、设计方行为、监理方行为等。其中,业主和承包商的主体行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生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另外,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参建人员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也会影响项目变更,业主、监理方、设计方、承包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不等,势必引发工程开工后的设计变更。 2.2、计划不完善引起的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要求与计划时的要求发生偏差,而引起工程变更。例如在政策法规方面,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使用了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落后产品、工艺和技术时,必须以相应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措施变更的方式予以调整,以满足政策法规要求;例如在材料市场方面,工程所在地施工时部分材料供应短缺,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需进行材料品种代换以保证工程进度从而产生设计变更;例如在工程质量方面,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引起的工程项目变更,如建设单位为了创造优质品牌,调整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以达到评优的目的,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2.3、不可预见事件引发的变更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地质条件的变化、水利条件的变化、不可抗拒事件的发生等使得原先的设计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要进行工程变更。 2.4、工程合同引发的变更 工程合同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对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工程变更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当合同必须变化时,合同参与者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对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成本控制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 3、工程变更的范围 3.1、合同内容清单的变更 3.2、质量或功能性的改变 3.3、工程外形尺寸和内装的改变 3.4、工程量的增减 3.5、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任何附加工作 3.6、工程节点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二、工程变更处置的申报审批及程序 1. 业主的工程变更 业主指令的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直接下达变更令,交由驻地监理监督执行。并将变更资料交工程师、合同部存档。 2. 设计方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变更与时效。 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由设计代表作变更设计图纸,交由驻地监理监督执行。并将变更资料交工程师、合同部存档。 3. 监理工程师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向承包人发出意向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4.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总监理审核、业主审批后执行。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4.1承包商申请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业主的工程变更、监理的工程变更、设计方的工程变更和承包商的工程变更)、变更的方案和数量、以及单价和费用、报驻地办 审批。 4.2驻地监理审核 驻地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签批意见后上报监理代表处工程部。 4.3工程部和合同部的审查和核实 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要结合经济技术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作为最终的工程变更方案执行。 变更工程量的核定由承包商提供工程变更数量的计算资料,包括图纸及计算公式。驻地监理对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工程数量先进行核实签认,工程部再对工程变更数量进行核实签认后转合同部。 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单价分析确定建议的单价和费用。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4.4总监理审核 总监理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4.5业主的审批 业主审批,然后下发工程变更批文,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 4.6签发“工程变更令” 在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征得业主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令”,然后监督执行。工程量变更与时效。 三、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批原则 1、变更设计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 2、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3、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4、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5、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6、工程变更的合法性。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的设计变更令,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和支付。 四、工程变更的签署原则 1、合理原则:例如工程变更签署所需要合理的延长或缩短工期。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和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不得签署工期延期。承包商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2、 公正原则:例如工程变更签署所需要实际的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3、公平原则:例如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工程量清单》有可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工程量清单》有类似单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或业主委托的中介结构)和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4、时效性原则: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间限制进行,非经业主、总监工程师审批或授权的特殊情况,禁止事后补办。 五、结论 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变更不可避免,但对于工程变更的控制和处置,可从三个层面上进行。首先,加强前期工作,从提高设计和勘察精度,确保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是对变更进行控制的首要条件。设计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应充分酝酿、协调上述文件,必要时请监理单位参加,从而完善招标文件的角度进行事前控制;其次,施工过程中,认真分析各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对合理部分进行总结优化,严格按照工程管理程序进行事中控制;最后,对于已经发生的变更,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经过各方充分沟通的意见进行变更程序的操作,做好事后工程变更的签署工作。同时,将后期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前期予以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计或方案考虑不周造成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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