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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的确定方式约定不明,导致纠纷
工程量,确定方式,约定不明,导致纠纷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  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2、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二)评述

1、  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2、  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整。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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