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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结算纠纷的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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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是施工合同案件的核心问题。《建设工程纠纷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一)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

  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如约定是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如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如签证、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

(二)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可以参照”是一个倡导性条款,即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样处理一般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符合随行就市的商业交易惯例,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是公平的,如果个别案件适用这一标准结算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就应当参照定额标准或者清单计价规范等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总之,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丧失了应当适用的基础,失去了结算工程价款的标准;此时,法院首先应当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重新确立结算标准;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不宜参照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结算标准。

(三)工程结算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点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事后一方或者双方认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不公平,要求通过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等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原则上是不应当支持的。但近年来国际、国内市场建筑原材料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其他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大幅上涨的情况。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但要严格把握,慎重认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通过诸如“无论材料价格涨跌与否,本合同价格不得调整”等约定试图来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此,我们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法定的适用条件,是法定的原则,其适用本身是对合同约定的调整。因此,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一旦发生了价格异动等情形并且符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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