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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度的作用有待充分发挥
招投标制度的作用,有待,充分发挥

招投标制度从无到有,从局部推进到普遍实施,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推动了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发展。20多年来,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招投标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具体运行中,招投标制度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问题,如诚信不健全、竞争不科学等。笔者在此就招投标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思考和探索。

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等是招投标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招投标制度的本质是通过竞争择优。这需要通过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评标等关键环节来实现。把握好这些关键环节,才能发挥好招投标制度的作用。

市场准入和资格审查是“汰劣”的环节,应当把那些不遵规守法、不诚信履约的主体排斥到市场以外。承包商在投标及履约过程中出现不良记录、质量安全事故等,应当被停止一段时间的投标资格;项目业主在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应当受到相关法律处理,项目未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同样不能进入市场招标。

评标是关键环节,决定了竞争的内容和优胜的标准。招标投标一般是将报价作为优胜的标准。目前,实际中也有将基准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优胜标准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还不够规范,往往有企业低于成本价中标,造成中标后“弃标”,或者合同履约中出现纠纷,甚至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不宜过分强调价格竞争,应当减小评标办法中报价得分的差距,同时,引入其他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调动积极性的竞争因素。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的良好业绩、获奖记录、技术革新等均应作为评标时加分的依据,但要限制使用。如:承包商获得一定级别和种类的奖项后,可在一定期限一定次数的投标活动中加一定分值。这种规则对承包商在多个方面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是有较大促进作用的。

招标后管理是招投标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目前,常有重招投标阶段监管、轻标后跟踪管理的现象。对招标成果的后期落实情况了解不到、反馈不多,难以对招投标制度的作用效果作出客观评价。

招投标完成后,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整个履约的过程才是招投标制度发挥实体作用的过程。招标方提供的施工环境、工程款的支付,投标方在质量、进度、机具设备、项目人员等多个方面的承诺是否依约兑现,均可反映出招投标活动是否成功、完善。只有加强标后跟踪管理,让招投标的成果得到实实在在的贯彻落实,所表达的示范和警示效应才会产生对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的激励约束作用,才会将市场多方主体的经济行为规范、引导到健康发展的方向。

应当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在科学确定建筑产品价格方面的作用

首先,招标投标是通过竞争确定建筑产品价格,其本意是通过投标人的报价竞争,来降低工程造价。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尽可能地消除竞争,采取了串标、围标、抬标的对策,出现了买标、卖标、挂靠投标等现象。这些使得招投标制度通过竞争降低价格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反而增加了买标、卖标所产生的费用,交易成本进一步增加,还滋生了投标人之间的商业贿赂和以此为生的串标群体。例如:在某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甲因和业主关系较好,为确保自己中标,就出钱购买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权,其他投标人等抱着投标也未必能中标,即使中标因和业主不熟悉也未必能较好地完成合同的心理,愿意出卖投标权,可不投标的就获取一定的利益。形成统一的投标联盟后,投标人乙和丙得到补偿后就配合投标人甲中标;投标人甲因有乙、丙的配合,可以把报价抬高(抬标)而中标,这样甲付给乙、丙的费用就能从抬高的价格中得到补偿。这样甲、乙、丙三方均皆大欢喜,而由招标人(往往是国有投资项目的业主)承担了额外非法增加的买标费用。因此,招投标制度首先要杜绝串标、抬标,消除买标费用,才能使中标价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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