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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与索赔的经济利益
工程签证,索赔,经济利益

案例:2005年4月,A施工单位与B业主签订了关于某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包干总价为7000万元,整个施工期间:(1)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签证需经业主同意并加盖公章);(2)材料的涨跌幅超过约定的±10%予以调整合同总价外,其余均不做任何调整。合同约定开工日为2005年6月10日,竣工日为2006年12月31日,若延误工期,则每天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2005年6月10日,A施工单位正式开工。在该工程桩基的施工中,对桩基进行了测试的结果是不能完全达到承载要求。于是,设计单位为此进行了设计变更。变更了原来桩基的规格,并将桩根数从120根增加到150根。

7月10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后的设计向监理发送“桩基工程开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为“同意开工”。同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桩基“工程变更表”中签章,对工程的设计变更进行了确认。 8月30日,桩基工程通过质量验收,根据预算,工程因桩基设计变更导致比原标书增加50多万元,并且工期增加了15天。

施工期间,又因为业主变更外墙铝板及铝合金幕墙设计,延误工期45天,但A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提出工期索赔。

2007年3月底,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施工单位要求B业主对工程款进行结算,B业主找了种种理由拖欠工程款。于是,A施工单位提起诉讼。 B业主反以A施工单位延误工期提起反诉,要求承担工期延误90天的违约金计450万元。

因双方对工程总造价和工期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系争工程进行造价和工期进行鉴定。但本案最终鉴定机构未将桩基设计变更导致比原标书增加的50多万元列入工程造价,理由是工程签证存在瑕疵。工期方面也只认定了60天的顺延工期。最终法院判决,增加的50万元工程款不支持,并判A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150万元。

■律师分析:

一、 A施工单位未违约,为何要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150万元?工期纠纷是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纠纷之一。本案中,施工过程中因桩基工程设计的变更,而使开工日期拖了30天,且因工作量的变更增加了工期15天;又因业主变更外墙铝板及铝合金幕墙设计,延误工期45天。但A施工单位对于上述情况都未及时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工期签证或提起工期索赔,导致因工程款纠纷引发诉争,被业主提起工期反诉。

工期签证和索赔是工期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权利最有效的证据之一。如果承包人没有工期签证或证据充分的工期索赔,则需要提供大量证据去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没有责任。诉讼中,承包人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就工期顺延的天数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且不说承包人要预交鉴定费用、案件审理时间拉长,单单鉴定本身就可能因工程已经覆盖,承包人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得出承包人希望的鉴定结论。

本案中,因为A施工单位在业主变更设计时,未马上要求工期签证或工期索赔,故造成没有充足的证据去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具体期限。诉讼中,虽通过鉴定支持了一部分工期,但根本就无法得出全部的工期延误天数,导致A施工单位白白承担150万元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二、增加的50万元的桩基款是因桩基设计变更所致,且有相关的签证,为何得不到支持?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履行、费用支付、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方面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工程结算或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

但实践中,工程签证又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虽然有了签证还会产生纠纷或最终不能被认定的情况。本案中,因签证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 “设计变更签证需经业主同意并加盖公章”的要求,仅有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签证中确认,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主体要件及形式要件,从而导致该签证不能被认定。

所以,作为施工单位,一定要加强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首先,应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把签证和索赔作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其次,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第三,注意工程签证的合法性。也就是签证主体一定要有效,符合合同的约定,签证的形式、内容要合法。第四,注意工程签证的准确性和完备性。签证内容不仅要表述引发签证的事项,还要准确表述由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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