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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纠纷案件以谁为被告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纠纷案件,以谁为,被告

一、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要注意此处的“总承包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而不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二者的区别是: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其包括的范围是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对发包人负责”。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把项目中的某些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通过订立分包合同来实施。实施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分包人,而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为施工总承包人。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为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为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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