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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窝工损失如何认定?
停工窝工损失,如何认定

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案情简介:2004年12月20日,某工程由于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经常停工、等待开工,因此,原告按照被告 “等待开工”的指令,数次进场施工、窝工或者停工、复工,原告正常实际施工158天,造成原告施工人员窝工、误工及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发给被告及施工单位(原告)“通知”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鉴于本工程处于停工,开工日期无法确定,要求被告安排留守人员轮流值班,保证现场的安全,不得容留无关人员逗留,开工时间另行通知。后双方协商不成遂成纠纷。原告诉请400余万元停工窝工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因工程停建、缓建造成的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等损失共计2218019元。

   律师支招:1. 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尤其是施工日志、工资发放表、设备租赁合同以及设备闲置统计表等材料,避免因无证据而难获支持;

   2. 如果长期停工,应当及时将所租设备、管材等退还出租人,减少损失,避免法院以自行扩大损失为由不予支持;

   3.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必要时向法院申请对停工窝工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避免举证不能承担败诉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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