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34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工程承包人收款开具发票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实践中常有承包人为了少缴税或其他原因而拒绝向发包人提供发票,给发包人带来财务上的不便。“营改增”以后,造成发包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甚至造成损失。对于承包人拒不开发票是否违约以及法院是否受理一直存在争议,很多法院认为发包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处理,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此,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因此,承包人如拒绝提供发票将被判违约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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