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因此,指定分包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但由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指定分包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指定分包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对于分包的质量承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应当承担责任,但业主如果直接指定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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