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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证金六大变化值得关注
工程质保证金,六大变化,值得关注

工程质保证金六大变化值得关注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工程质保金作了几方面调整,值得关注:

 

一、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

此前的老办法规定质保金比例上限为5%,《新办法》将质保金比例上限下调为3%,将大大降低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同时,新办法规定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明确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届满是退还质保金的条件,以前人们总把缺陷责任期等同于保修期,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但事实上,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解决的是退还质保金的问题,后者是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保修,缺陷责任期届满退还了质保金并不代表施工企业的保修责任免除。《新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现金缴纳保证金。

《新办法》第五条规定: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这将大大降低施工企业资金压力。目前已经执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对于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就起了一定作用。

四、对预留质保金进行限制,明确提供了履约保证金的不再预留质保金。

《新办法》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对该条款的理解可能会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履约保证金一般并不承担保修责任,一般是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退还施工企业,最迟在工程竣工退还,因此以缴纳履约保证金为理由不得预留质保金又如何解决保修问题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工程项目竣工前”这一时点,即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则在进度款中不得预留质保金,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这对于施工企业的资金积压也会减轻。

五、可以约定将质保金交第三方托管。

《新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这将有利于降低质保金返还风险。

六、发包人逾期退还质保金将承担违约责任。

《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维护施工企业的权利,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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