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优良”,但检验结果为“合格”可否索赔? 律师解答: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002年1月1日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统一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标准,取消了“优良”的标准等级,故在此情况下,业主方以工程质量未达优良标准而索赔很难成立。 参考判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南金龙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海南)东海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该院认为:上诉人要求东海公司赔偿其工程质量"优良"与"合格"差价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种质量标准存在差价问题,且自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的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只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确认,该工程已经验收确定为合格工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04)琼民一终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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