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咨询:某建筑公司拖欠我公司钢材款100多万元,多次催要都找各种理由拒付,最后以我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作为理由,该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对于销售货物来说,开具发票是一种附随义务,如果销售方未提供发票,购买方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否则是否开具发票并不能作为购买方拒付货款的理由。 参考案例: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江鹤与河南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群伟、杜耀成诉河南省内乡县泰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09)内民初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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